鲍金可、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727民初4165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鲍金可与被申请人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豫0727民初3741号民事裁定书,对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19)豫0727民初37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鲍金可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李秋香
审判员丁天祥
人民陪审员郭庆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艳楠
判决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