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陈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青0104执恢184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生海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暂计申请执行标的162278.73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承办人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青0104执恢18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永革
审判员伊海龙
审判员马志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琦
判决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