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高位、李永宏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02民初7394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高位与被告李永宏,第三人吴学国、李世才、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胡高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胡高位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陈庆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周猷
判决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