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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76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喜贤
联系方式:0593-2822880
注册时间:1998-05-07
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幢15层
简介:
房屋建筑施工;水电安装;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场摊位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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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予求贸易有限公司、张吉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902民初3431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与被告张吉成、上海予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张吉成于2020年11月1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20)闽0902民初3431号民事裁定,驳回张吉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吉成不服,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民辖终11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洪经、被告张吉成(被告予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九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张吉成立即偿还九建公司承包管理费、代垫款1355389.48元及利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从拖欠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请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利息为869448.14元);2.判决予求公司对张吉成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为了开拓上海市的建筑市场,九建公司与张吉成于2010年9月6日签订《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九建公司在上海申办的分公司由张吉成承包经营管理,期限为五年,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合同约定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予求公司出具担保书,同意为张吉成在承包经营期间所承建工程之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同意代张吉成直接支付张吉成与九建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中所有应由张吉成支付的费用。2018年11月9日,九建公司与张吉成为解决承包终止后的善后事宜及所涉及的相关诉讼,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为乙方代垫的款项(含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因第三人的追诉而承担责任或造成损失的情形),乙方应立即偿还,乙方还应自代垫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按月2%计算支付;第三条约定:乙方确认2018年11月9日止乙方结欠甲方代垫款及管理费834467.3元,乙方承诺该笔款项于(2018)苏13民终3996号案件二审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甲方同意乙方若按期偿还,则该部分垫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垫付之日起计算;若未能按期偿还,则按协议第二条约定,自代垫之日和应收管理费起按月2%计算利息。而(2018)苏13民终3996号案件二审判决之日为2019年12月12日,至今已过6个月,张吉成所欠款项仍分文未付。且2020年2月27日、4月23日,九建公司又为张吉成垫付案件款370375元和51018元。至今张吉成共欠九建公司2013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承包管理费计382730.60元;九建公司为张吉成代垫案件款计972658.88元,合计1355389.48元。截止2020年7月31日止,以张吉成拖欠本金为基数,从拖欠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969448.14元,扣除2016年2月4日收回利息100000元,张吉成尚欠利息869448.14元(详见欠款利息计算表)。 张吉成、予求公司共同辩称,1.张吉成与九建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实质上系一份挂靠协议,协议无效,九建公司无权收取管理费。2.《协议书》的落款不是张吉成签字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九建公司据此主张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协议书》约定的月息2%也明显过高。3.张吉成在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时支付的风险抵押金26万元,以及九建公司提交的《上海予求分公司欠款情况》上载明的张吉成已被扣工程款1217890.32元,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均应返还张吉成,故应与九建公司代付的案件款项等额抵销,抵销后的余款九建公司应予以返还。4.在《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无效的情况下,予求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也无效。因《担保书》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6个月,九建公司也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予求公司主张责任,予求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九建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0年9月6日,九建公司(甲方)与张吉成(乙方)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上海分公司,期限为五年,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合同签订后10天内乙方应先交风险抵押金26万元,承包结束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结清后,风险抵押金无息退还;承包管理费,第一年26万元,第二年28万元,第三年30万元,第四年30万元,第五年30万元;承包管理费应在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按比例上交,承包期满,管理费当月缴清;承包期间,乙方不得恶意拖欠任何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及政府有关税费,杜绝诉讼案件发生,若发生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上海市辖区范围以外地区由乙方承接并自行承建的工程任务包括在本协议内。予求公司在该《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上担保方处盖章。 2.2010年9月6日,予求公司出具担保书载明:予求公司同意为张吉成担保在承包经营九建公司上海分公司期间所承建工程之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同意代张吉成直接支付张吉成与九建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中所有应由张吉成支付的费用。该担保书上有予求公司的盖章,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签字确认。 3.2018年11月9日,九建公司(甲方)与张吉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代垫的款项(含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因第三人的追诉而承担责任或造成损失的情形),乙方应立即偿还,乙方还应自代垫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按月2%计算支付;乙方确认2018年11月9日止乙方结欠甲方代垫款及管理费834467.3元,乙方承诺该笔款项于(2018)苏13民终3996号案件二审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甲方同意乙方若按期偿还,则该部分垫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垫付之日起计算;若未能按期偿还,则按协议第二条约定,自代垫之日和应收管理费起按月2%计算利息。 4.(2018)苏13民终3996号案件二审判决之日为2019年12月12日。 5.2014年9月张吉成结欠九建公司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期间管理费15万元;2015年9月张吉成结欠九建公司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管理费232730元;2016年8月31日,九建公司垫付执行款169000元;2017年5月19日,九建公司垫付执行款382265.88元;2020年2月27日、4月23日,九建公司分别垫付案件款370375元和上诉费51018元。综上,张吉成结欠九建公司承包管理费及代垫案件款共计1355389.48元。九建公司自认于2010年9月8日收取张吉成风险抵押金26万元,于2016年2月4日收到张吉成支付款项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九建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担保书、《协议书》、欠款情况、记账凭证、客户回单、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确认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利息计算表、风险抵押金情况说明和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张吉成质证对除《协议书》外的其他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协议书》并非其签字捺印,对真实性有异议,但经本院释明,其未在限期内申请对前述签字笔迹及指纹进行鉴定,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九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真实可信,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吉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管理费、代垫款合计1355389.4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为869448.14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355389.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上海予求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吉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9元,减半收取12299.5元,由被告张吉成、上海予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锦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秋
判决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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