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民终11119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阳市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阳市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1元,减半收取15280.5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晟翔
审判员罗宇
审判员聂彪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卿姣
书记员张玉珍
判决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