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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叶青
联系方式:0591-62750073
注册时间:1997-05-26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5层A单元、6层B单元、7层A单元、28、29层
简介:
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保险,养殖保险,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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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921民初2795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霞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与被告黄丽凌、赵师锐、张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青阳支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峡金桥宁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法定代理人王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峰、被告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被告赵师锐、张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东、被告海峡金桥宁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凌、被告人寿财保青阳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人寿财保青阳支公司、海峡金桥宁德分公司对王某1的经济损失35616.62元在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依法判令黄丽凌、赵师锐、张杰对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人寿财保青阳支公司、海峡金桥宁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余下的王某1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6日10时34分许,张杰驾驶闽AC××××重型半挂牵引闽A××××号挂号车从福安湾坞上高速载货驶往浙江温州,行经沈海高速B道1929KM+800M下坡路段时,碰撞因路面消防灭火救援拥堵停在快车道上等候通行由芮新纲驾驶的晥RL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推动皖RL××××号轻型普通货车向前滑移分别碰撞快车道上由王某2驾驶的闽J5××××号小型普通客车和主车道上由刘圣秋驾驶的闽J5××××号轻型厢式货车后,继续往前碰撞闽J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包云巍驾驶的浙C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吴龙生驾驶的闽JB××××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其中浙CC××××号又碰撞停于快车道由熊敏驾驶的浙A1××××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闽J5××××号车上乘员王梓豪重伤,6人轻伤,王某1等人8人留院治疗、多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作出第353902120200000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杰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即2020年7月26日王某1被送往霞浦县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又转院至宁德市医院治疗于2020年8月13日出院,共计住院18天,本起事故造成王某1经济损失共计35616.62元,其中医疗费14208.62元,护理费46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5400元,交通费500元。肇事车辆闽AC××××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综上所述,肇事车辆闽AC××××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该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黄丽凌系肇事车辆闽AC××××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赵师锐系肇事车辆闽A××××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的所有人,张杰系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皆应在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对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余下王某1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辩称,1、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属于多车相撞交通事故,除王某1所乘坐车辆及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承保的车辆之外,本案其他涉事故车辆均需承担无责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王某1的损失应当在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承保交强限额以及其余六车无责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2、事故发生之后,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8万元。该款汇入王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2账户。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承保车辆交强险限额剩余42000元,其中2000元属于财产损失项下。3、本案还有其他伤者,交强险限额应为其他伤者预留相应的份额。4、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2项第六目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张杰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营业性质的闽A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5、具体数额部分:⑴医疗费,医疗费应当以正式的发票为依据,并且本案应扣除20%非医保部分。⑵护理费,应当以实际护理费支出或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进行确定。若依法支持护理费,应当按照150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⑶住院伙食补助费,王某1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标准偏高。⑷营养费,王某1主张营养费5400元,明显偏高,依据不足。⑸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并未构成精神损害。⑹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不应支持。 赵师锐辩称,对本案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张杰所驾驶的案涉车辆投保于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无异议,其余费用同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意见一致。 张杰的答辩意见与赵师锐相同。 人寿财保青阳支公司提交答辩状称,其承保标的车皖RL××××号车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其应在无责交强险医疗项下1000元、伤残项下11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比例为1/16。医药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由张杰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应以住院天数17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以30元/天为宜,护理费标准不超过180元/天;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以不超过340元为宜。 海峡金桥宁德分公司辩称,本案追加多名被告,保险应在无责赔付医疗项1000元、伤残项11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黄丽凌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户口簿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王某1的各项经济损失;2、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应否在商业险内承担责任。 一、关于王某1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医疗费。王某1提供福建省霞浦县医院、宁德市医院的医疗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等,能够证明其已支付医疗费14208.62元,本院予以确认。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认为应当扣除20%非医保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2、护理费:王某1实际住院天数18天。本院确认护理费4607.9元(66815元/年÷12个月÷21.75天×18天=4607.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按照每天50元计算,本院确认为900元(50元/天×18天=900元)。 3.营养费。王某1主张营养费损失5400元。本院认为,王某1出院医嘱明确载明强化营养支持,结合王某1的出院诊断以及王某1受伤时的年龄,本院酌定为1000元。 4.精神抚慰金。王某1在本起事故中未涉及精神损害,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交通费。王某1曾在霞浦县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宁德市医院就诊,本院予以酌定交通费500元。 综上,本起事故造成王某1各项损失共计21216.62元。 二、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应否在商业险内承担责任 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出示的商业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该内容印刷于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以下简称商业保险条款),该份材料未有投保人的签章。该条款的依据是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即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经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故保险人对该条款的内容应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本院认为,商业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部分虽载明,“本投保人确认已收到了商业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投保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黄丽凌在商业投保单上签字,但该投保单字体细小,上述免责声明部分与其他内容无区别,不足以引起黄丽凌注意,且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未将免责条款内容附在投保单上,黄丽凌的签字不能认定其认可保险公司已作了明确说明。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认为其应当在商业险内免责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20年7月26日10时34分许,张杰驾驶闽AC××××重型半挂牵引闽A××××挂号车从福安湾坞上高速载货驶往浙江温州,行经沈海高速B道1929KM+800M下坡路段时,碰撞因路面消防灭火救援拥堵停在快车道上等候通行由芮新纲驾驶的晥RL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推动晥RL3xx8号轻型普通货车向前滑移分别碰撞快车道上由王某2驾驶的闽J5××××号小型普通客车和主车道上由刘圣秋驾驶的闽J5××××号轻型厢式货车后,继续往前碰撞闽J5××××号小型普通货车,将该车往前推移碰撞在快车道上等候通行由吴剑飞驾驶的浙K5××××号小型普通货车、由包云巍驾驶的浙C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吴龙生驾驶的闽JB××××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其中浙CC××××号车又碰撞停于快车道由熊敏驾驶的浙A1××××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闽J5××××号车车上乘员王梓豪重伤、6人轻伤、8人留院治疗、多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认定,张杰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王某1住院记录为:1、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6日在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医院住院半天;2、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13日在福建省宁德市医院住院治疗18天。王某1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4208.62元、护理费460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损失合计21216.62元。张杰驾驶的车辆系黄丽凌所有、半挂车系赵师锐所有,黄丽凌、赵师锐系夫妻,张杰驾驶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黄丽凌在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1000000元(不计免赔额)的商业三者险。 另查明,本院(2020)闽0921民初3096号(以下简称3096号)民事判决确定王某2、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2775.34元、死亡赔偿金9124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42187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误工费)1523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129185.34元,张杰已支付10000元、赵师锐已支付260000元、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已支付80000元。本院(2020)闽0921民初3095号(下称3095号)民事判决确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王某2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3969.47元、误工费6192元、护理费9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费90000元、鉴定费3600元,共计124987.47元
判决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1各项经济损失21034.52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2各项经济损失182元; 三、驳回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204元,王某1负担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赵梦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芃根
判决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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