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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叶青
联系方式:0591-62750073
注册时间:1997-05-26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5层A单元、6层B单元、7层A单元、28、29层
简介:
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保险,养殖保险,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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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张杰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921民初960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霞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杰、黄丽凌、赵师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保金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玮奇、被告赵师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杰、黄丽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下称平安财保福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人寿财保金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代偿款1106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6日10时34分许,张杰驾驶属于黄丽凌投保于平安财保福建公司的闽AC××××重型半挂车牵引属于赵师锐所有的闽A××××挂号车与人寿财保金华公司被保险人驾驶的浙K5××××号小型客车,在××道××米路段,现场往西1300米处为杨梅岭隧道出口,发生碰撞车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交警处理,认定张杰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浙K5××××号小型客车无责任。四被告不配合车损赔偿事宜,浙K5××××号小型客车车主向保险人人寿财保金华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经人寿财保金华公司核准支付代位求偿款110600元,同时代偿权益转让给人寿财保金华公司。经多次与四被告联系无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赵师锐辩称,黄丽凌系其妻子,张杰受雇于黄丽凌,黄丽凌所有的闽AC××××重型半挂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于平安财保福建公司处。人寿财保金华公司要求其赔偿代偿款110600元,但经其多方询问,本案讼争的浙K5××××号小型客车报废价值应在50000元至60000元之间,目前其无能力进行赔付。 平安财保福建公司在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人寿财保金华公司诉请要求平安财保福建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此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起事故驾驶员张杰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营业性质的闽A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平安财保福建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评查责任。2.平安财保福建公司承保的闽A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合计限额1122000元,根据霞浦法院(2020)闽0921民初2795、3095、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本起事故,平安财保福建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损失124598.17元,赔偿王某、陈某因受害人王某死亡损失767656.64元(不含前期已经支付的80000元),赔偿王子琳损失21034.52元,返还黄丽凌128710.67元,以上合计1122000元。综上,平安财保福建公司承保的闽A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已全部赔付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及死亡人员近亲属,人寿财保金华公司诉请平安财保福建公司赔偿代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杰、黄丽凌未作答辩。 人寿财保金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机动车报案记录(代抄单),证明被保险人机动车保险情况;2.代位求偿申请书,证明被保险人已向人寿财保金华公司申请代位求偿;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情况;4.车损情况确认书、车损照片,证明车损评估金额;5.定损协议,证明人寿财保金华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推定全损的事实;6.支付凭证,证明人寿财保金华公司已支付赔款给被保险人;7.权益转让书,证明人寿财保金华公司已取得赔款的代位求偿权。赵师锐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3无异议,但对证据4.5.6.7有异议,车损情况和定损协议中确认的车损价格过高。张杰、黄丽凌、平安财保福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意见认为,人寿财保金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要件具备,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赵师锐认为证据4.5.6.7中确认的车损价格过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对此提交相关鉴定申请,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20年7月26日10时34分许,张杰驾驶闽AC××××重型半挂牵引闽A××××半挂车从福安湾坞上高速载货驶往浙江温州,行经沈海高速B道1929KM+800M下坡路段时,碰撞因路面消防灭火救援拥堵停在快车道上等候通行由芮新纲驾驶的院RL3138号轻型普通货车,推动皖RL××××号轻型普通货车向前滑移分别碰撞快车道上由王某驾驶闽J5××××号小型普通客车和主车道上由刘圣秋驾驶的闽J5××××号轻型厢式货车后,闽J5××××号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往前推移碰撞在快车道上等候通行由吴某驾驶的浙K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包云巍驾驶的浙C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吴龙生驾驶的闽JB××××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其中浙CC××××号车又碰撞停于快车道由熊敏驾驶的浙A1××××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闽J5××××号车上乘员王某重伤、6人轻伤、8人留院治疗、多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认定,张杰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杰受雇于黄丽凌,其驾驶的闽AC××××重型半挂车由车辆所有人黄丽凌在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1000000元(不计免赔额)的商业三者险,闽AC××××重型半挂牵引的闽A××××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赵师锐。本起事故中,案外人吴某驾驶的浙K5××××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损失保险投保于人寿财保金华公司处。2020年9月14日,案外人吴某就浙K5××××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损向人寿财保金华公司申请理赔并签订《定损协议》、《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2020年10月21日,人寿财保金华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核定车辆损失工料费110000元、施救费600元,合计110600元。2020年10月26日,人寿财保金华公司向案外人吴某转账支付车损赔偿款110600元。 另根据平安财保福建公司在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核查案涉交通事故所涉及的(2020)闽0921民初2795、3095、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平安财保福建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全额赔付1122000元,且该三案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均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赵师锐、黄丽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10600元; 二、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级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受理费2512元,依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6元,由赵师锐、黄丽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江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辉
判决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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