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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7万元
法定代表人:康建生
联系方式:0597-2285575
注册时间:2012-10-24
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五马第路16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隧道工程、送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力设备、特种设备安装除外)、建筑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工程施工;环卫设施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植树造林、林业施工、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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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田县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922民初1091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古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禹丰公司)与被告古田县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古田城西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禹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星峰、被告古田城西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守其、陈必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禹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古田城西街道办支付新禹丰公司工程款2219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金162912.35元的利息从2019年7月14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金59009.65元的利息从2019年1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6日,古田县城西街道2017年水土治理项目在古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其为中标人。2017年7月26日,其与古田城西街道办签订《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1375122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按监理、发包人审核签发的合格工程量的80%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工程结算书审核并经审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经审核后的工程总造价95%的工程款,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满后10天内付清;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完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为1年。施工合同签订后,其依约组织施工,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1日竣工,2018年11月12日通过验收。之后古田城西街道办委托福建省明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明信德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送审金额1221662元。明信德咨询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完成工程造价初审,双方对该初审结果均未提出异议。2019年6月6日,明信德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180193元。其开始施工后,古田城西街道办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2月7日、6月26日、2019年1月1日支付工程款218516元、365255元、174500元、200000元,合计支付958271元。尚欠工程款221922元未付,按合同约定尚欠款项中的162912.35元应于结算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另有质量保修金59009.65元应于保修期届满后10天内支付。但经其多次催讨,古田城西街道办拒不付款。 古田城西街道办辩称,其对工程总价款1180193元无异议,并认可剩余工程款221922元未付,但认为其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如下:1.案涉工程只是做了完工验收,并未通过宁德市水利局竣工验收。2017年其与新禹丰公司签订《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施工队与新禹丰公司存在矛盾,工程质量不行,且因拖延工期,宁德市水利局扣了100000元,工程量也未按设计全部完成。新禹丰公司完成工程量后才能通过宁德市水利局验收,因此,双方仅做了完工验收。之后其对整个工程进行审核,工程造价为1180193元。但因为施工班组与新禹丰公司之间的纠纷没有处理好,施工队多次到省里、市里、县里以及信访局上访。其曾口头和新禹丰公司说,新禹丰公司解决好与施工队之间纠纷后,其再把剩余工程款结算给新禹丰公司。2.到目前为止,其未收到新禹丰公司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其无法支付剩余工程款。之前已经支付的900000元多的工程款也都有发票。3.新禹丰公司主张支付利息没有依据。新禹丰公司尚未开具发票,其无法付款,不应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古田城西街道办对新禹丰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兴业银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26日,古田县城西街道2017年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在古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2017年7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确定新禹丰公司为中标人。2017年7月26日,古田城西街道办(发包人)与新禹丰公司(承包人)签订《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古田城西街道办为实施古田县城西街道2017年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已接受新禹丰公司的投标,确定新禹丰公司为中标人;福建芗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芗江项目管理公司)系案涉工程项目的监理人;签约合同价1375122元,工期60天,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按监理、发包人审核签发的合格工程量的80%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工程结算书审核并经审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到经审核后的工程总造价95%的工程款,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全部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0天内付清;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为1年。 2.2018年11月12日,监理人芗江项目管理公司出具《竣工验收监理报告》,载明古田县城西街道2017年水土流失治理项目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开工,工程完工时间为2018年9月1日,历时13个月,已完工程的施工质量均在有效控制之内,未发生质量事故,工程质量合格,达到设计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监理单位同意竣工验收。2018年11月13日,发包人古田城西街道办出具《竣工验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载明古田县城西街道2017年水土流失治理项目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动工建设,2018年9月1日基本完工,2018年11月12日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3.2019年,古田城西街道办委托明信德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明信德咨询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核定案涉工程价款为1180193元。古田城西街道办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2月7日、6月26日、2019年1月11日向新禹丰公司支付工程款218516元、365255元、174500元、200000元,合计958271元;余款221922元未付,其中质量保证金59009.65元、工程款162912.35元。 对双方争议的古田城西街道办应否支付新禹丰公司剩余工程款221922元及利息的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古田城西街道办与新禹丰公司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芗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验收监理报告》以及古田城西街道办出具的《竣工验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案涉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11月12日竣工验收。受古田城西街道办委托,明信德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并于2019年6月6日核定工程总造价为1180193元。综上,新禹丰公司已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古田城西街道办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依《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工程结算书审核并经审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0天内付清。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6月6日完成结算审核,故古田城西街道办应在审核后的3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7月18日之前支付总工程款的95%。依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验收后的1年,而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2日验收,故古田城西街道办应于2019年11月22日前支付剩余5%的工程款,即质量保证金。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古田城西街道办仅支付工程款958271元,新禹丰公司主张古田城西街道办支付剩余工程款221922元(1180193元-958271元),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双方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新禹丰公司要求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利息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算,即工程款162912.35元的利息应自2019年7月19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59009.65元的利息应自2019年11月23日起计算。古田城西街道办抗辩认为案涉工程仅完工验收,未经宁德市水利局竣工验收,且新禹丰公司未开具发票,其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古田县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92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62912.35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起算,59009.65元的利息自2019年11月23日起算,均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计2418元,由古田县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廖理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蕊 书记员郑威
判决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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