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训长与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11民初3935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训长与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黎明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训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郭虹,被告和亚公司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训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经工友李世双介绍到被告承建的重庆市巫山县S102抱龙镇至楂树坪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从事模工活,口头工资报酬按300元一天计算,现场受施工员李世双及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向光云、马建忠管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2021年3月27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因收电线,被工地震动棒电线勾住脚而掉入涵洞受伤,当日经李世双、被告项目部其他工作人员送至抱龙镇卫生院就医,后到巫山县人民医院就医,诊断为后跟骨粉碎性骨折,被告仅支付3000元医疗费。受伤后被告没有为原告认定工伤,且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原告向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要求原告提供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或者判决,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大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仲裁委作出超时未决定受理的证明书。原告认为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被告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和亚公司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2021年2月23日至3月4日,原告在被告工地上是从事的临时劳务关系,双方不存在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2.2021年3月5日至3月27日,原告是作为一个劳务班组为被告的部分劳务进行了分包,因此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强调一点,3月27日下午,原告在工地上受伤属实,但是送到抱龙镇卫生院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为左右足诸骨骨质完整,皮质光滑,骨小梁清晰,未见骨折及脱位特征,该DR检查报告单由巫山县人民医院在3月27日出具,因此,原告于3月27日虽然受伤,但没有任何骨折,3月27日后,原告离开了工地回老家去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和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23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2021年1月21日,原告经李世双介绍到被告和亚公司承建的巫山县S102抱龙镇至楂树坪公路改建工程、巫山县红椿至建始公路改建工程、G347史家垭至龙溪段改建工程项目处从事模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300元/天,后工资改为按量计算,上班受被告员工马建忠、向柏云等人的管理。2021年3月27日下午,原告在巫山县S102抱龙镇至楂树坪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工地上班时不慎被电线绊倒受伤。受伤后,原告先后在抱龙镇卫生院、重庆市巫山县人民医院治疗。为此被告公司员工李世双为原告支付医疗费3000元。
2021年5月14日,朱训长向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和亚公司自2021年1月2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5月26日,该委作出渝足劳人仲逾字(2021)第40号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并向双方当事人予以送达。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原告朱训长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和亚公司认为公司对劳务进行了分包,但未向本院举示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原告朱训长与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彭黎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龚朝菊
书记员何丽
判决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