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恒远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205执恢4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尉氏恒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巴拉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郑要军、周华、江洪萍、王凤华、顾华峰、许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
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的强制措施。
七、于6月7日向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首封法院送达了
商情移送执行函,首封法院期限内未向我院回复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户志刚
审判员殷庆
审判员张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若凡
判决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