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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武成
联系方式:023-47555479
注册时间:2018-12-21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西门路221号1幢
简介:
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供应,水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水处理技术开发及其设备销售;自来水给水管材及配件销售;水资源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自来水管道的安装及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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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荣与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16民初7386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治荣与被告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治荣,被告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治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水务公司赔偿原告修车费2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1日6时3分驾驶渝C3WXXX号汽车途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附近时,因路边水管爆裂,泥沙冲击致途径该路段的原告驾驶的渝C3WXXX号车辆与案外人程利驾驶的渝A91XXX号车辆受损。被告水务公司让原告将案涉车辆开去维修后,声称原告所有的案涉车辆损坏处是伪造的,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水务公司辩称,水务公司接到报损后,通知两辆受损车辆到定点维修厂维修。经查看受损情况,发现案外人程利驾驶的渝A91XXX号汽车受损确系水管爆裂所致,水务公司依法进行了维修理赔。原告驾驶的C3WXXX号车辆,左边有明显擦伤,左前翼子板受损,保险杠左前方受损,而水管爆裂位置位于原告车辆的右边;前档玻璃受损点是圆圈状,非挡板造成;上述受损痕迹均是陈旧损伤,非因水管破裂造成。综上,水管爆裂与原告所有的案涉车辆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案涉车辆维修地点非被告指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日5时59分许,重庆市江津区南城派出所接报案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附近的路边水管发生爆裂。2021年3月1日6时3分许,原告张治荣驾驶其所有的渝C3WXXX号汽车从水管爆裂路段驶过,水管爆裂位置位于原告车行方向的右侧。同时段,案外人程利驾驶渝A91XXX号车辆驶过,因水管爆裂导致车辆受损。被告水务公司通知原告和程利驾驶各自车辆前往其定点维修单位核损维修后,在查看车况后,水务公司对程利的车辆损失作出了赔偿,因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状况与水管爆裂无关,拒绝向原告赔偿。原告所有的渝C3WXXX号汽车的车辆受损状况为前挡风玻璃处有半圆弧状裂纹,前保险杠中间靠左位置、左前翼子板有刮擦伤,前车牌靠左位置有轻微变形。 2021年3月2日,重庆市江津区南城派出所出具《南城派出所关于人民检察院附近水管损坏后报警的情况说明》,内容载明:2021年3月1日5时59分,接110转警称人民检察院附近水管爆裂,请求民警联系水厂解决,之后在该时间段途径车主张治荣到所报案称其驾驶的渝C3WXXX车辆疑似被损坏,经调取监控,该车辆在2021年3月1日6时3分从该水管爆裂路段驶过。 2021年3月15日,原告将车辆送往江津区虎通汽车维修部维修,维修项目及金额载明:前挡玻璃1000元、前挡玻璃贴膜500元、前保险杠修复做漆300元、左前翼子板修复做漆300元、引擎盖修复做漆300元,合计2400元。 本案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引擎盖修复做漆300元的诉讼请求,主张汽车维修费2100元。原告申请对车辆受损和水管爆裂之间因果关系以及损失大小进行鉴定,后于2021年7月26日撤回鉴定申请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治荣汽车修理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治荣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张治荣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张治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陈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静 书记员黄斤
判决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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