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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延东
联系方式:0531-55770676
注册时间:2013-09-05
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枣林村重汽路南首
简介:
普通货运;国内快递(按许可证核准范围期限经营);货物仓储;邮购与电子销售;广告业务;信息处理;邮购、冷链服务;供应链管理;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文体、集邮用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纸制品的销售; 信息技术咨询;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运输代理服务、大型物件运输(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加工机械零部件(不含铸造,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工业设计服务;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纸制品的生产、汽车租赁;技术咨询;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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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103民初2846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红、王大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票据利益5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原告通过背书转让方式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由被告承兑的票号为XXXXXXXXXXXX1298,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2月28日的承兑汇票一张。由于原告财务疏忽,导致该票于2020年8月2日才要求被告承兑,被告以票据到期超过2年为由拒绝承兑。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辩称,原告持有的票据已经过期,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经核实票据真实,原告享有民事权利,同意尽快支付。但因原告没有在票据承兑期限内申请,造成票据没有兑付的原因在原告,不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银行承兑汇票,2、货物运输合作协议书,3、企业变更情况证明,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合法享有票号为XXXXXXXXXXXX1298票据的权利,原告名称由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更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判决结果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兑付票号为XXXXXXXXXXXX1298票据金额50万元。 诉讼费88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淑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牛媛
判决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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