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红旗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03财保206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红旗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1)陕0103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44148.24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12个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红旗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44148.24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陕西红旗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惠海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倩
判决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