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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涛
联系方式:020-38330668
注册时间:2004-08-30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810房
简介:
家具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软件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教学专用仪器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软件开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出版物零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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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民特1439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公司)、袁跃青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荣泰公司请求确认与瑞普公司、袁跃青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1日,荣泰公司与瑞普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RPRT91008JH01),约定瑞普公司向荣泰公司采购设备合计1043568元。为平衡荣泰公司的账期与瑞普公司会计需要,荣泰公司又与瑞普公司、袁跃青(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瑞普公司以借款的名义向荣泰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货款。2020年12月7日,瑞普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案号为(2020)穗仲案字第9531号,要求荣泰公司按照《借款担保合同》归还借款本息。荣泰公司与瑞普公司之间的关系名为借贷,实为买卖。《借款担保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其中的仲裁条款也应无效。本案争议解决方式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瑞普公司辩称:第一,涉案仲裁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内容也没有超出仲裁裁决的范围。因此,涉案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第二,涉案《借款担保合同》与《采购合同》是两份真实有效的合同,两份合同之间的法律要素均不相同,约束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已由不同的合同主体分别履行。第三,《借款担保合同》经三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其真实性,并不存在任何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及约定事由,荣泰公司主张《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袁跃青未到庭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瑞普公司作为出借人(甲方),荣泰公司作为借款人(乙方)、袁跃青作为保证人(丙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专用于荣泰公司采购项目设备,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月利率3%,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袁跃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其中第十三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瑞普公司确认已经支付了30万元借款,荣泰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各方当事人因上述合同发生争议,瑞普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案号为(2020)穗仲案字第9531号。后荣泰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借款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驳回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荣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张一扬 审判员张宾 审判员罗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艳阳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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