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新疆华强食品有限公司等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执恢208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新疆华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营呼图壁种牛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乌中经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华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营呼图壁种牛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2)乌中法执字第348号】,因被执行人新疆华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营呼图壁种牛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乌中执字第34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02)乌中经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新01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553926.86元(其中执行标的5499031.86元、案件执行费5489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华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彭德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赖作林
判决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