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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冉洪泽
联系方式:0812-3332017
注册时间:2003-04-09
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
简介:
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隧道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通信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特种作业工程、环保工程施工;钢结构网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按资质许可开展业务);施工劳务作业(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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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421民初548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凤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喜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纬及杨春,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利息280164元(2017年1月28日应付本金4670000元至2018年2月8日的利息227986元,2018年2月8日应付本金1170000元至2019年1月16日的利息52178元)。事实与理由: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县道何毛路(X020)升级改造项目,将该工程中的路面沥青摊铺施工分包给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提供沥青混凝土),双方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内容、价款、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详尽的约定,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随后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合同义务,经2016年12月22日结算,明确合同总金额为5193330元,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付720000元,尚欠4670000元(含200000元税金),之后虽经无数次催要,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只是于2018年2月8日支付3500000元(含直接向安徽成美水泥有限公司代为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无奈之下起诉并通过执行程序方才索清工程价款,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长期拖欠价款的行为给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重复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2.凤台县人民法院在原审中已经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故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另行在本案中单独主张所谓的利息280164元,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载明:“甲方: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乙方: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一、工程名称:毛集实验区县道何毛路(X020)升级改造项目过程二、工程地点:淮南市毛集试验区三、工程内容:沥青摊铺……七、付款方式1.设备进场付20万元,施工结束后一个月付总款的60%,剩余40%在2017年春节前付清……十一、其它事项和附加约定: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或期限付给乙方价款的,甲方另自合同约定的应付价款之日起按甲方所欠货款总额的1‰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供应甲方混凝土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16年12月22日,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沥青施工结算单中确认毛集实验区县道何毛路(X020)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合计总立方6109.8立方,总金额5193330元,已付720000元,尚欠4670000元(含200000元税金)。2018年2月8日,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款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3000000元,另有向安徽成美水泥有限公司代为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2019年1月16日,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款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177665元。 另查明:2018年3月13日,凤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421民初1104号),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7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779330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4日,2018年3月5日至1170000元工程款付清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2.诉讼费由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后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70000元;二、驳回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内容,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利息271993.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2752元,由原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喜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玉
判决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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