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天成晟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津03民辖终272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天津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天成晟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同帅、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3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津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津0110民初376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天津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且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天津天成晟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津0110民初376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闫同帅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主张劳务费及补偿费,事实和理由中明确写明“闫同帅与天津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给其提供劳务”,一审法院在立案时将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故均能确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仅根据闫同帅单方陈述,就将闫同帅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变“劳务款”为“工程款”,进而改变管辖,显属不当。
闫同帅、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邓晓萱
审判员武耀明
审判员解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薛静雯
书记员李政
判决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