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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保建
联系方式:13752138531
注册时间:2018-11-22
公司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汇智北道与汇智环路交口处东南侧智空间广场一期四号楼八层04室72号
简介:
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劳务服务(派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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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天成晟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津03民辖终271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天津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天成晟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勇、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3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津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津0110民初376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天津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且该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该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天津天成晟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津0110民初376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张勇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主张劳务费及退场补偿费,事实和理由中明确写明由张勇提供劳务,一审法院在立案时将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故均能确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仅根据张勇单方陈述,就将张勇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变“劳务款”为“工程款”,进而改变管辖,显属不当。 张勇、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邓晓萱 审判员武耀明 审判员解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薛静雯 书记员李政
判决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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