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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健
联系方式:13907688811
注册时间:1999-03-18
公司地址:海口市海秀中路51-2号星华广场商住楼1703房
简介:
录音室、演播室、剧场装饰装修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建材、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剧院舞台灯光、音响、演播室灯光系统、视频系统及电子产品的设计、安装、研发及销售,剧场及演播厅舞台机械制作和安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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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0603民初98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展公司)与被告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外声学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建南方公司)、鄂尔多斯市群众艺术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美展公司诉称,2013年12月,鄂尔多斯市群众艺术馆因鄂尔多斯市“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3#窟、5#窟”室内装饰工程,经过相关招投标手续,由海南海外声学公司使用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2014年3月11日,海南海外声学公司再将涉案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鄂尔多斯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陈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鄂尔多斯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陈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的全部展厅范围内的展陈进行设计及施工工作,海南海外声学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分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6142000元,具体为: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10%首付款,即614200元;开工后每20日按工程进度申请支付进度款,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后3日内审核支付,完工前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80%,竣工验收7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90%,余款在审计完成后一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设计及施工工作,施工过程中,海南海外声学公司和深圳中建南方公司均向原告支付过部分工程款。至2014年10月20日,原告使用深圳中建南方公司的名义向鄂尔多斯市群众艺术馆申请付款时,工程已经完成实际产值为8516137元,经监理及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审核,鄂尔多斯市群众艺术馆仍应支付深圳中建南方公司工程款1087234元。但直至工程于2015年1月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2016年8月8日开馆至今工程整体质保两年期满,海南海外声学公司和深圳中建南方公司至今仅向原告支付3625000元,工程尾款及合同外产生的翻译、设计等部分费用合计剩余278953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公司审批、鄂尔多斯市群众艺术馆欠款未付等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催款至今未果。综上,鉴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海南海外声学公司、深圳中建南方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89530元,并支付利息432377.1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自2016年5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海南海外声学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款清息止);2.被告鄂尔多斯市群众艺术馆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中建南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美展公司诉称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深圳中建南方公司与海南海外声学公司支付费用款项共计2789530元,诉至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应该由深圳中建南方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现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林慧 审判员陈洁 人民陪审员李胜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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