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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陆海
联系方式:0379-60176086
注册时间:2002-01-04
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械化施工装卸;汽车租赁;机械设备、房屋出租;混凝土构建制造;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土木建筑工程研究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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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涛、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304民初1228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清涛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局城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郑杜娟,被告十五局城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清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变更诉讼请求后):1、依法确认解除《港馨花园二期B区项目经理部钢材应急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R156-CSJS-GXHY2-WZCG-2020004);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4136052.08元及利息823246.62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此后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合计:4959298.7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9日,被告因其港馨花园二期B区项目需要,案外人西安长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银保公司”)开始为该项目提供日照线材、日照螺纹、兴鑫螺纹等物资。2020年4月1日长银保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书面《港馨花园二期B区项目经理部钢材应急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R15G-CSJS-GXHY2-WZC-2020004),合同约定关于数量、总价为预估定,实际需求量以甲方通知为准,结算数量以双方签认的有效单据为准。截止2020年7月13日长银保公司已向被告供货3286.781吨,货款总计13418224.99元,双方对西安长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供货物的数量、单价、结算金额等进行了对账,均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然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货款。2021年6月24日,长银保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长银保公司将被告与其签订的《港馨花园二期B区项目经理部钢材应急采购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债权、利息、违约金等。随后,长银保公司依法向被告告知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宜,并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现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十五局城建公司辩称:第一、答辩人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并且没有收到长银保公司与王清涛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第二,原告起诉的欠付钢材款金额不予认可,另外计算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十五局城建公司向长银保公司采购钢材,用于其港馨花园二期B区项目。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港馨花园二期B区项目经理部钢材应急采购合同》一份,合同对钢材型号、数量及综合单价等事项进行约定。对货款结算与支付约定:(1)当月结算(2)按俩月结算,……按到货当日“我的钢铁网”“连云港市场建筑钢材价行情”中,同规格型号每吨加价200元,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当月31日前出具结算单,双方以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做为结算依据。甲方在收取结算单后向乙方支付上月材料款的70%,余30%在其后的两个月内结清,即货到当月之后的三个月内结清当月全部货款。供货方自2020年3月供货至2020年7月,双方进行对账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如下:2020年4月25日,确认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结算金额589568.94元;同日,确认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结算金额2605603.19元;2020年5月25日,确认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结算后累计1536639.84元;2020年7月9日,确认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结算4567335.19元;2020年7月29日,确认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结算4119077.83元。累计13418224.99元。后双方停止供货,被告十五局城建公司向长银保公司共计付款1000万,具体付款如下:2020年8月13日付款500万元;2020年10月14日付款200万,2021年1月6日付款200万,2021年2月9日付款100万。 2021年6月24日,原告王清涛与长银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长银保公司对被告十五局城建公司就《港馨花园二期B区项目经理部钢材应急采购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转让给王清涛,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债权转让支付对价为3418224.99元。现原、被告就债权清偿一事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清涛货款3924500.89元及违约金(其中1318576.98元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1370200.56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1235723.35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均按月息1.2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王清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287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李雅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孙倩
判决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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