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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新华迪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缪战荣
联系方式:0813-8264611
注册时间:2011-09-15
公司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龙乡大道11号(辅助用房)
简介:
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塔式起重机、矿山运输机械,环保机械、酿造机械设备、包装机械、仓储装卸系统以及上述机械设备和机电一体化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护;普通货运;零售:汽车零部件、钢材、橡塑制品、五金交电(不含监视器)、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和易制毒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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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新华迪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爱文工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830民初280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新华迪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新华迪公司)与被告江苏爱文工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爱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友平、被告爱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保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华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爱文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00000元及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7日、2019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输送机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输送机设备。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006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30%货款,提货时支付40%货款,供方开具发票或设备全部到场后6个月无质量异议后支付20%货款,余款10%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所有的机械设备,设备到被告指定的地方按照调试后即运行至今。期间被告向原告提出了有关质量问题,但问题均不属于质量问题,且原告均对所有问题进行了相应处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其余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爱文公司辩称,1、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予以确认,但是原告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即技术协议要求履行完毕交货义务,并且原告交货安装调试运营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问题,被告方也多次发函要求原告予以整改;2、本案被告已经陆续支付原告货款1406000元,其中2018年9月28日按照两份合同约定分别支付378000元、222000元的定金,2018年11月9日支付500000元的提货款,2018年12月12日支付200000元提货款,2018年12月10日支付100000元提货款,2019年1月24日支付了货款6000元,合计1406000元。本案被告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及迟延支付货款的事实;3、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其交货后发现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迟延交货,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罚款,被告进行计算后,原告应承担的罚款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尾款,对超出部分被告方另案主张。其中2018-0927-01皮带机合同总价106万元,定金交付是2018年9月28日,40天内供方具备交货条件,按照约定的应于11月6日发货,第一批结构到货时间是11月17日、11月29日,交货时间迟延11天,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罚款22700元,迟延交货达到23天的,应承担罚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扣罚款144900元。另外胶带减速机、重型卸料小车在提货款支付15天发货到现场,提货款支付时间2018年11月19日,结构件部分到货时间是12月20日和12月23日,胶带到货时间是12月26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12月15日到货,一共迟延交货21天,合同约定该部分应承担的罚款122300元,所以该合同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是294920元。刮板机合同总价724000元,定金是9月24日支付的,原告应在11月7日具备全部发货条件,我方付款后,原告方在12月8日发货,12月10日到货,迟延交货33天,按照合同约定超出30天,每天承担违约金30000元,也就是990000元违约金。斗提机是12月22日到货,迟延交货45天,按照合同约定罚款1350000元。综上,原告方迟延交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计算的金额已远远超过未付货款,对超出部分将另案主张。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事实、法律依据不充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爱文公司因承揽广西贵港市贵港钢铁有限公司设备技改项目需要,2018年9月27日,爱文公司(需方)与新华迪公司(供方)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输送机、埋刮板机、斗式提升机等设备,总价款2006000元。交货地点和方式:运至需方指定地点广西贵港市贵港钢铁有限公司现场;交货期:合同签订定金支付即生效,定金支付后50天内,供方全部设备具备发货条件。需方有权在发货前到供方单位检验产品。提货款支付后5天内送货到现场。供货延迟交货,需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迟延10天以内每天罚合同总价款的1‰,迟延10-20天以内,每天罚合同总价款的2‰,迟延20-30天以内,每天罚合同总价款的5‰,迟延超过30天,视为供方严重违约,每天罚款按30000元计算。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国际和技术协议验收,需方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供方负责退换货,质保期为业主验收合格后一年。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货附合格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等。发货时发货清单应注明发货件数、资料明细,货到现场需方指定人员按实签署收货单。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三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定金30%,提货时需方支付提货款40%,供方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全部设备到需方现场,调试生产验收合格或全部设备到现场6个月无质量异议,需方支付合同价款20%,余款10%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爱文公司通过承兑汇票支付合同定金600000元,后于2018年11月、12月支付提货款800000元,2019年4月23日支付货款6000元,合计1406000元。新华迪公司陆续将合同约定的设备送至爱文公司指定的广西贵港市贵港钢铁有限公司项目地点。新华迪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7日向爱文公司开具了金额200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后爱文公司未再支付货款,尚欠新华迪公司货款600000元逾期未付。合同履行中,爱文公司多次向新华迪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提出新华迪公司提供的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新华迪公司均回函并安排人员对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2019年5月10日、7月10日,第三方贵港钢铁有限公司人员作为业主方均确认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处理解决。审理中,爱文公司提供贵港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给无锡幸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函件,证明新华迪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缺货和质量问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爱文工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新华迪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自贡新华迪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江苏爱文工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戴永明 人民陪审员陈志艺 人民陪审员林成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戚书香
判决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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