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扣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03民初3325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广扣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广扣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暂计1万元(具体赔偿数额待伤残鉴定后确定);2、后期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0日原告经人介绍进入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淮安市区(南闸)备用水源项目工地工作,从事水管安装工作,每日日薪160元。2020年7月28日原告在工地吊装水泥管时,因为吊车驾驶员疏忽大意,导致右手被夹,后同事拨打了110,同时被告项目部会计用车将原告送往淮安市中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手示、中、环指开放性损伤:1、示指断离伤,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伤:2、中指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伤;3、示、中指近节指骨骨折:4、环指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伤;5、示、中、环指皮肤挫裂撕脱伤等。
事故发生后,原告共住院26天,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约4万余元,其他均对此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建的淮安市区(南闸)备用水源项目工地从事水管安装劳动,并支付报酬,原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被告理应予以补偿,现经原告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致法院。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该案裁定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沪03破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沪03破307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申请将该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雷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石悦
判决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