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财保41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珠海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625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1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625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751元,由珠海东方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史清
法官助理颜柏龄
书记员叶雪晴
判决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