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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2122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联系方式:0351-7257111
注册时间:1985-02-02
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简介:
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桥梁、隧道、公路路基、机场场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上述工程的设计、咨询、勘测、监理及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物业服务;设备、物资采购,材料加工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23年02月0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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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印登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民辖终749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印登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6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买卖合同收货地□租赁物使用地 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盛萍 法官助理林通 法官助理林通 书记员林通
判决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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