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竞秀区医院修理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执3461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竞秀区医院修理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1838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案款人民币765000元。因义务人保定市竞秀区医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005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卫兵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股票、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沧州银行账户,冻结日期截止至2022年5月20日。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终本告知书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陆琦
审判员毛华
审判员张丽华
法官助理李承浩
书记员刘佳雯
判决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