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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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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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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武春与汉滨区雷道捷电动车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1)陕09民终534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武春因与被上诉人汉滨区雷道捷电动车经营部(以下简称“雷道捷经营部”)、一审第三人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武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被上诉人雷道捷经营部的经营者谢贤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第三人新宇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辰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武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武春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雷道捷经营部负担。事实与理由:1.王武春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武春在雷道捷经营部购买的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首先,新宇宙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载明“车辆的问题是增程器启动后老自动熄火”;其次,新宇宙公司在试车过程中两次自动熄火,且调解记录中也载明了试车过程中熄火两次的事实,即车辆存在质量问题。2.雷道捷经营部提交的合格证等材料均系厂家出具,并非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案涉车辆质量合格,雷道捷经营部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雷道捷经营部认为因王武春非正常使用车辆造成车辆出现熄火问题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依据。 雷道捷经营部辩称,1.王武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武春购买的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新宇宙公司出具的《证明》仅能证明售后技工曹海海到安康维修王武春所购买车辆的情况,即证实维修时车辆存在增程器启动后经常熄火的问题,但不能证实导致此问题的原因,也不能证实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该《证明》亦证实维修后车辆能正常行驶。在此前提下,王武春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2.雷道捷经营部和新宇宙公司已提交合格证等证据证明雷道捷经营部向王武春出售的电动车系由具备资质的新宇宙公司生产,车辆已经过检验并具有合格证,车辆系经过王武春验收合格之后才交付。王武春在使用近六个月后才主张质量问题,且王武春未按照使用说明书及保养手册对车辆进行保养,五个月内行驶里程达13657公里,说明王武春存在不当使用案涉车辆的情形。3.新宇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电动车使用说明书证实案涉车辆具有电机过热保护功能,即电机过热时启动电机保护功能,电机自动停止,且增程器自动熄火属于正常现象,并非质量问题。4.王武春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雷道捷经营部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王武春诉状中陈述的问题系其与案涉车辆生产商之间因产品售后服务所产生的售后服务合同关系,王武春要求雷道捷经营部承担因售后服务原因所导致的相应责任依法不应支持。 新宇宙公司述称,同意雷道捷经营部的答辩意见,新宇宙公司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经过维修,案涉车辆已经可以使用。 王武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雷道捷经营部向王武春返还购车款39800元;2.由雷道捷经营部赔偿王武春损失119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雷道捷经营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6日,王武春在雷道捷经营部购买一辆新宇宙公司新宇宙公司生产的跃迪牌电动代步车,所购买的车辆合格证编号及车架号为XXXX,车辆型号为XX-XX-增程混动,王武春向雷道捷经营部支付购车款39800元,雷道捷经营部给王武春出具收款收据。王武春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出现自动熄火,王武春要求雷道捷经营部解决,并于2019年6月17日将车辆开至雷道捷经营部处。2019年7月17日,新宇宙公司售后部对王武春购买的车辆进行维修后出具证明,证明上载明其售后技工曹海海于2019年7月7日到安康维修王武春购买的车辆,车辆的问题是增程器启动后经常自动熄火,车辆存在线路接触不良和增程器控制器的问题,线路已修复,控制器已更换,维修后车辆能正常使用。2019年7月24日,新宇宙公司售后部试车后,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在试车过程中两次熄火,第一次自动熄火是电机温度过热,控制器启动电机保护功能的表现,电机温度降低后,车辆能正常行驶;第二次手动熄火,停靠路边,给电机降温,温度降低后,车辆能正常行驶。 2019年7月29日,因王武春就车辆经新宇宙公司维修后在2019年7月24日进行试车过程中的两次熄火,对车辆熄火问题维修后仍然存在疑虑,向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申诉,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求厂家出具一份情况说明。2019年8月5日,王武春申请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解决购车质量问题,要求:1.电动车不能使用,要求退回车辆,返还购车款;2.要求按社会平均工资赔偿三个月的经济损失;3.希望公司给予解决,保护双方荣誉。当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车辆进行拍照,车辆行驶的里程数为13657公里,并组织王武春、雷道捷经营部进行调解,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终止调解,给王武春、雷道捷经营部下发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王武春遂向法院起诉,雷道捷经营部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新宇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王武春在诉讼中,申请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本院司法技术室委托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王武春未在规定时间向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并将鉴定案件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王武春与雷道捷经营部虽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但王武春在雷道捷经营部处购买电动车,雷道捷经营部向王武春交付车辆,王武春向雷道捷经营部支付了货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买卖双方主体合法,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武春从雷道捷经营部处购买的电动车在使用中出现自动熄火,经新宇宙公司售后人员维修后,王武春认为仍然不能够正常使用,存在质量问题,而雷道捷经营部及新宇宙公司认为属于车辆具有电机过热保护功能,王武春申请对所购车辆的质量进行鉴定却未按期预交鉴定费用,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程序,致使无法查明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王武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王武春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武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王武春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武春提交了陈远青的出庭证言,拟证明车辆并未修理好。雷道捷经营部质证认为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证言前后矛盾,对证言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新宇宙公司同意雷道捷经营部的质证意见,认为证言前后矛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雷道捷经营部提交照片和视频资料,拟证明王武春存在不正当使用车辆的情况。王武春质证认为照片中的二维码属实,但二维码里面只有3元钱。新宇宙公司认为证据真实,可以达到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远青的证言中,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的可以采信,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予采信。照片和视频资料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9年6月17日,王武春将车辆开至雷道捷经营部处,此后,案涉车辆一直停放于雷道捷经营部
判决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 二、由汉滨区雷道捷电动车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武春返还购车款39800元; 三、由王武春向汉滨区雷道捷电动车经营部返还案涉车辆(已返还); 四、驳回王武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484元,共计6968元,应由汉滨区雷道捷电动车经营部负担1742元,由王武春负担5226元。故一审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王武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王武春负担1742元,由汉滨区雷道捷电动车经营部负担17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程及海 审判员王佳 审判员刘慧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马晓敏
判决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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