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海龙饲料有限公司与刘顺祥、佛山市碧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民申122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淮安海龙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顺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碧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龙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作为工程发包人向有资质的公司订购设备,并由相应公司安装设备,也将消防工程交由有资质的公司承包,施工现场安全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双方的合同对此也有约定,该约定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加重了海龙公司的责任。海龙公司将土建工程、消防工程、设备安装对外发包,无指示错误,对施工现场作业安全不负有义务。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海龙公司对刘顺祥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诉讼费用由刘顺祥承担。
刘顺祥、佛山市碧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均提交意见称,海龙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淮安海龙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姜国
审判员季明丽
审判员许银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耿星星
判决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