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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94-2651288
注册时间:2005-01-13
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铁路工程、造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送变电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矿山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防水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及环卫设施工程施工(以上工程项目均不含爆破);道路、社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机械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及相关技术服务;模板脚手架搭建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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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静与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9民初9632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静与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峰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被告宏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道柏、被告水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茜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调解无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判决被告宏峰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97008.4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7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6%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本工程款之日止,被告水土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宏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原告安静与被告宏峰公司(原名: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安静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担任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在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水土园区A02-1/01地块平场工程(以下简称平场工程)的负责人,从事工程管理工作。2016年3月28日,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并承包了被告水土公司发包的平场工程,双方签订了《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水土园A02-1/01地块平场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A02-1/01地块位于碚金路东侧,云端路以北,总挖方量约58.69万方,总填方量约61.26万方;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暂定金额为6144117.13元(最终价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结算审计审定的金额为准)。2016年4月21日,原告安静与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平场工程以包工包料、保质量、保安全的承包方式承包给原告安静施工,工程合同造价金额为6144117.13元(按合同价),工程内容: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合同签订后,原告安静立即租赁相关工程机械、组织工人按照业主即被告水土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要求,在监理的严格监督下于2016年4月29日进场进行施工,同时对原设计施工内容部分进行了变更,2016年8月28日竣工,原告施工的所有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送被告进行审计,经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审定金额为6504604.02元(含变更工程内容),被告宏峰公司尚欠原告平场工程的工程款897008.41元。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宏峰公司辩称:原告已经向被告出具了《工程款完工结算确认书》、《承诺书》、《实际施工人收款承诺书》等资料,原、被告已于2020年7月27日进行了对账和结算,已经收到被告宏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6204604.02元,原告安静也向被告宏峰公司表示,在此项目上的所有款项已经结清,原告安静自行放弃向宏峰公司及重庆分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益及经济损失,该项目后续维修质保责任及费用均由安静本人自行承担,经核算被告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成立。假定被告应支付欠款利息,利息应从双方结算后次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的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诉状中陈述的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实,我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被告予以认可,其他的案件事实以施工合同为准。对于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被告不与原告结算的事实不成立,实际情况是原告不配合被告进行审计结算造成的时间较长。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水土公司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我方无法确认,需法院认定。被告宏峰公司的两个项目在我方的工程款仅剩350000元,但已被(2019)渝0109民初8422号案件保全,而且在保全期限内,因此我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水土公司(发包人)与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水土园区A02-1/01地块平场项目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场外运输、临时排水等工程内容(除发包人已完工工程外),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宏峰公司向本院陈述:张鸿霞承包经营宏峰公司在重庆区域的经营权,张鸿霞除按承包经营协议规定上交宏峰公司管理费和相关税费外,承担承揽工程发生的一切费用。宏峰公司的区域经理本应该由张鸿霞兼任,但是张鸿霞系福建人,对重庆不熟悉,张鸿霞聘请了范丽蓉,范丽蓉代表张鸿霞在重庆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庭审中,原告举示了落款时间是2016年4月21日的《内部合作协议书》,甲方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乙方为安静。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内部合作协议书》上加盖的公章不认可,但对于内容我方是认可的,也有达成合作的意思表示,也达成了合同的合意。该合同载明:为适应建筑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平场工程保质保量保安全如期完成。经甲、乙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平场工程。1.3工程合同总造价金额:6144117.13元(按合同价)。1.4工程内容: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5施工工期:180天。三、承包结算方式。3.1乙方应上缴工程款结算价的1.5%给甲方作为承包施工管理费,在项目拨款的三次扣除,超出中标价格的部分据实结算。3.2本工程项目所产生的有关税费,按税务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该由施工企业承担的均由乙方负责。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由甲方进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5%(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则按国家政策执行)。3.3本工程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材料发票。结算时按结算价金额的2.5%直接扣款。应乙方要求须甲方派遣管理人员到现场的,乙方应按法人25000元/人/次(每次不超过三天,如果超期,则另外扣费),一级项目经理5000元/次进行补贴(每次不超过三天,如果超期,则另外扣费),其他管理人员3000元/人/次进行补贴(每次不超过三天,如果超期,则另外扣费);财务人员4000元/人/次进行补贴(每次不超过三天,如果超期,则另外扣费),产生的差旅费全额据实报销。中标建造师挂证费(指人员不到场)按4000元/月收取在第一笔工程款拨付时扣除(计算时间:自工程中标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如需对五大员压证施工,则需按一个月一个人1000元进行补贴。3.4乙方向甲方领取工程款应提前两天进行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发票及税票原件给甲方,在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到账的情况下,甲方经核对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拨付。 平场工程于2016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9月2日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算金额为6504604.02元。2017年2月9日,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更名为宏峰公司。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6日,2017年5月27日被注销,注销前的负责人为范丽蓉。 2015年9月29日,范丽蓉向杨庆华转款200000元。2016年5月13日,范丽蓉向张鸿霞转款100000元(附言:水土工业园区暂借工程款)。2016年5月19日,张鸿霞向安静转款100000元(备注:水土工业园预支,工程款回来扣)。2016年6月22日,范丽蓉向安静转款96500元(附言:借款)。2016年7月12日,张鸿霞向安静转款1375299元(备注两江新区水土平场)。 2016年7月29日,张鸿霞向安静转款50000元(备注:借款)。2016年8月11日,张鸿霞向安静转款820203元(备注: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 2016年9月8日,安静向被告出具《委托书》,请求被告将工程款支付至熊丙国的账户,认可向范丽蓉及陈智炜借款肆拾万元,承诺用平场项目工程款中分两次扣除利息及本金,委托人安静及受托人熊丙国均在尾部签字。2016年9月8日,张鸿霞转给范丽蓉104000元(备注:水土高新)。2016年9月8日,张鸿霞转给陈智炜104000元(备注:还款)。2016年9月8日,张鸿霞转给安静453199元(备注:水土高新产业园)。 2016年9月30日,部分工人和材料商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宏峰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在平场工程中负责工资结算,领取工资,并支付到以下工人及材料商账户。 2016年11月22日,张鸿霞向范丽蓉转款1014878元(备注:水土)。2016年11月23日,安静向被告宏峰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委托书》,委托宏峰公司将工程款1014878元支付给工人和材料商,支付的款项视为宏峰公司支付给安静的工程款,届时宏峰公司可从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同日,安静在支付工程款1014878元的《水土园区A02-1/01地块平场项目工程资金发放表》上签字“同意支付”。 2017年1月26日,安静向被告宏峰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委托书》,载明:宏峰公司,我方因承包贵司平场工程,现建设单位应支付我方本期工程款,共计1364750元,扣除304143元等税金及相关费用后。因我方原因,现委托贵司将剩余工程款项1060607元支付到以下账号(见附表)。支付的账号款项是视为贵司支付我方的工程款,届时贵司可从我方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抵扣,若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我方承担,与贵司无关。 2017年1月26日,张鸿霞转给范丽蓉1060607元(备注:水土高新),原告也承认系委托被告代其向各班组支付相关款项。2017年1月26日,张鸿霞转给范丽蓉232000元(备注:安静还款)。 2017年10月19日,张鸿霞向范丽蓉转款461580元(备注:竹溪路)。2017年11月15日,陈智炜向谭仕蓉支付30000元,同日,谭仕蓉向彭琨峰支付25000元(备注:平场柴油费用),谭仕蓉向张晓平支付5000元(备注:平场钩机费用)。 2018年6月14日,张鸿霞转账给禹珺2000元(备注:水土资料费)。2018年6月14日,张鸿霞转账给谭仕蓉172832元(备注:水土高新)。 2019年3月7日,张鸿霞转账给谭仕蓉208979元(备注:水土)。2019年3月7日,张鸿霞转账给谭仕蓉50000元(备注:水土)。2019年3月,安静在《水土园区A02-1/01地块平场项目委托支付表》签字“情况属实,同意支付,以到工人银行账户为准”,该表载明:共欠谭本伍等24名机械班组744249元,本次支付256393.8元,未付507419元。特别承诺:以上表格标注金额是我们全体机械班组人员跟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安静最终结算结果及未付金额,对以上金额数据没有异议,今后也绝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结算金争议,也一直同意由安静委托谭仕蓉按照业主每次实际支付的工程款金额除以每个债权人应收金额比例支付,由谭仕蓉分别支付到上列每个人表中后,视为收到合同相对方安静支付的款项……。 2020年6月17日,张鸿霞转账给谭仕蓉85384元(备注:水土工程款)。陈智炜转账给谭仕蓉80000元(备注:水土)。2020年7月27日,安静在《水土园区A02-1/01地块平场项目委托支付表》签字“情况属实,同意支付到以(上)账号,以到账为准”,该表载明:共欠谭本伍等18名机械班组524991元,本次支付165348元,未付359643元。特别承诺:以上表格标注金额是我们全体机械班组人员跟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安静最终结算结果及未付金额,对以上金额数据没有异议,今后也绝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结算金争议,也一直同意由安静委托谭仕蓉按照业主每次实际支付的工程款金额除以每个债权人应收金额比例支付,由谭仕蓉分别支付到上列每个人表中后,视为收到合同相对方安静支付的款项……。 2020年7月27日,安静向宏峰公司出具《实际施工人收款承诺书》,载明:本人(姓名):安静,系工程名水土园区A02-1/01地块平场项目中的实际施工承包负责人,截止2020年7月27日,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约6550000元,本人或者本人委托支付他人收款,已领到贵司支付6204604.02元工程款,本人在此项目上的所有款项已经结清。收款人:安静,以银行到账为准。日期:2020.7.27。 2020年7月27日,安静向宏峰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安静,是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承建的水土园区A02-1/01地块平场项目中的实际施工人。该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6500000元,截止2020年7月27日共收到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小写6204604.02元。本承诺一经签订,即时生效,本人自行放弃向公司及重庆分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益及经济损失。该项目的后续维修质保责任及费用均由本人自行承担。收款人:安静,以银行到账为准。日期:2020.7.27。 2020年7月27日,安静向被告出具《工程款完工结算确认书》,载明:贵司中标且由本人负责施工的水土园区A02-1/01地块平场项目已于2019年8月27日竣工结算,截止2020年7月27日,贵司已收到业主拨付工程款6550000元,本人已收到贵司转拨付的工程款6204604.02元,贵司已与本人结算清楚,贵司没有欠款未付的情况,本人在此承诺……。承诺人:安静,日期:2020.7.27。 周汝全起诉安静、宏峰公司要求共同支付工程款274131.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渝0109民初8422号。2021年1月21日,周汝全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宏峰公司存款350000元(当时实际冻结金额为348696.11元)。 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原告安静与被告宏峰公司签订《内部合作协议书》后,原告安静立即租赁相关工程机械、组织工人按照业主水土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对原设计施工内容进行了变更,原告施工的所有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送被告进行审计,审定金额为6504604.02元(含变更工程)。 庭审中,原告举示了以下证据:1、施工合同1份;2、建设施工合同1份;3、聘任书1页;4、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1页;5、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1页;6、内部合作协议书1份;7、水土园区A02-1/01地块平场项目工程资金发放表12页(前2页有安静签字);8、审计报告1份;9、银行流水个人活期明细1页;10、(2019)渝0109民初8422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原告拟证明:1、原告安静是实际施工人;2、原告安静施工的平场工程和土石方工程经验收合格,平场工程的结算金额为6504604.02元。3、原告在2016年4月6日交了保证金400000元,支付给宏峰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范丽蓉。4、原告安静在施工中尚欠的爆破工程款由安静个人支付。被告宏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三性认可;证据2载明的内容是真实的,但是加盖我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3的三性不予认可,在另案中即(2019)渝0109民初8422号案件中司法鉴定中确定了这个章不是我公司的印章;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以水土公司确认为准;对证据6除对公章不认可外,合同的内容认可,加盖的印章不是我公司的印章。对于内部合作协议的内容我方是认可的,也有达成合作的意思表示,也达成了合同的合意,也证实了原告对案涉项目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同时应当向我公司缴纳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材料发票成本费、外经证财务服务费,案涉工程因其他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等费用也由原告承担;对证据7的三性认可,我公司履行了管理义务,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款项,也证明了案涉工程款项是原告委托我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代为支付;对证据8的三性,以被告水土公司举示的证据为准;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原告方称收款人范丽蓉是我公司在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不属实,实际上案涉项目工程是张鸿霞承包了分公司,和原告之间就案涉项目借用我公司的资质;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判决已上诉,未生效。被告水土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证明我方与被告宏峰公司的关系。对证据3、6、7、9、10我方非相对方,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4的三性认可。对证据5没有签字盖章,最终的审定金额与审定报告一致,我方认可这个金额。对证据8的三性认可。 庭审中,被告宏峰公司还举示了以下证据:1、委托书、汇总表及银行明细,证明安静向范丽蓉借款200000元用于代打投标保证金,安静借款450000元用于涉案工程施工(其中范丽蓉300000元、陈智炜100000元、张鸿霞50000元),安静出具委托请求在涉案项目工程款中扣还本金及利息588000元。2、张鸿霞银行流水及汇总表,证明截止2021年1月18日,张鸿霞转款给安静本人账户2648701元,安静委托张鸿霞转款至范丽蓉账户2537065元,安静委托张鸿霞转款至谭仕蓉账户627195元,转禹珺资料费2000元。以上合计5814961元。3、21个班组代表联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安静施工到期后就对涉案项目不管不问,各班组共计21个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宏峰公司作为代理人,全权代表各班组对涉案项目进行工资结算、领取工资,并支付到工人及材料商账户。4、工程款支付委托书、资金发放表、银行流水,证明张鸿霞受安静委托将2537065元(一笔1014878元、一笔1060607元、一笔461580元)转至范丽蓉账户,范丽蓉点对点支付各班组的银行流水明细。5、安静签名的委托支付表、谭仕蓉银行流水,证明安静委托张鸿霞转款至谭仕蓉账户627195元后,谭仕蓉点对点代付各班组工程款银行流水,也证明安静尚欠18名案外人工程款共计359643元,待(2019)渝0109民初8422号案件处理完毕后,剩余的350000元还要继续支付给各班组。6、安静委托支付各班组费用明细表,证明安静委托张鸿霞将工程款转至范丽蓉、谭仕蓉账户的钱都点对点支付给了各班组及工人。7、安静应承担的税金、管理费、杂费、律师费、鉴定费、建造师费用等汇总表金额908373元及明细,证明安静应承担税金、管理费、杂费、律师费、鉴定费38091元、建造师费用32000元,企业所得税169369元、材料发票费用174450.94元,资源税20934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6978.03元、管理费104670元、财务服务费69780.37元,共计562492元。8、汇总表3页及汇总情况说明3页,证明宏峰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9、承包经营合同书,证明重庆项目的施工全部是张鸿霞承包的。原告安静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因被告提供的是复印件,由法院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一致的真实性我们确认。被告水土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因我方非相对方,不了解情况,不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安静在(2019)渝0109民初8422号案件中陈述:宏峰公司没有为其发放过工资,是否缴纳了社保不清楚;安静认可范丽蓉系宏峰公司在重庆的负责人之一,谭仕蓉系宏峰公司的财务人员,该两人代表宏峰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被告宏峰公司在(2019)渝0109民初8422号案件中陈述:宏峰公司与安静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为其发放过工资,也没有缴纳过社保,因此宏峰公司与安静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转包。 庭审中,宏峰公司陈述:水土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宏峰公司支付的1364750元里面包含的履约保证金320000元,水土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退还给我公司8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2017年1月26日,宏峰公司将工程款1060607元直接支付给工人,这1060607元包含了320000元履约保证金。2020年7月27日安静向宏峰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宏峰公司代付案涉项目17名工人的工资165348元,其中包括8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安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35元,由原告安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宋帅武 人民陪审员钟青 人民陪审员杨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易代均 书记员陈静
判决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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