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103民初6430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翠兰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第三公司)、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明项目公司)、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建置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妍,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育、营若溪,被告永明项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涛,被告帮建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翠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章建筑,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认可临建板房已经于2021年5月14日拆除属实,当庭撤销第一项请求,并增加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采光、日照、被遮挡而增加的电费、采暖费、健康补偿费等实际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公馆3号楼1单元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自2018年4月原告入住至今。在原告一楼主卧窗前1米左右距离一直存在没有任何合法报建手续情况下临建的活动板房(高约8米),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通行。破旧不堪的临建房屋一直无人管理维护,随时有倒塌的可能,严重妨害原告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方交涉但被告都推诿责任,不愿拆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公司辩称,其单位已于2021年5月12日开始拆除涉案的活动板房,于2021年5月14日拆除完毕并恢复原状,2021年5月17日将现场卫生打扫完毕。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认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单位不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永明项目公司辩称,其公司为西安公馆项目的监理单位,受聘于帮建置业公司,且已于2020年5月撤场,之后发生的事情,其公司完全不知情。在其公司撤场之前,原告也从未找过该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帮建置业公司辩称,活动板房的所有权并非帮建置业公司,且在开庭前该板房已被拆除。关于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公馆3号楼1单元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西安公馆6、7号楼的建设方为帮建置业公司,承建单位为陕西建工第三公司,永明项目公司为受聘于帮建置业公司的监理单位。2018年上半年,为施工西安公馆内的6、7号楼,陕西建工第三公司在小区内建设了涉案活动板房做办公用房,该板房为两层,位于原告居住的3号楼1楼2号窗外。2020年5月,该小区6、7号楼工程完工时涉案房屋未拆除。2020年4月23日,帮建置业公司工程部向永明项目公司出具《通知》,载明:“目前西安公馆项目已接近尾声,所有现场工作基本完成,经我公司领导考虑,现通知你单位在2020年5月30日退场,在此期间完善所有资料,并将遗留问题处理完成,后续各项验收时需贵单位组织、参加。”2021年5月14日,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公司将涉案活动板房拆除并恢复原状。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照片五张、视频三份、工作联系单一份,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公司提交的2021年5月17日拍摄的照片、2021年5月20日拍摄的视频,被告永明项目公司提交的《通知》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翠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翠兰负担550元,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翠兰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红玉
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温彤
书记员卢晶
判决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