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敏、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闽0181财保226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建星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敏、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1)闽0181民初3329号】,申请人福建星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的银行账户为准冻结被申请人高敏、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各55万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1328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PP21350140XXXX)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高敏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
三、冻结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1328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星泽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游爱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庄秀雅
判决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