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昌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321民初358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莲花县昌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莲花县六市乡山口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赣032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赣03民终1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莲花县昌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园花、陈日新,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晨、陈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莲花县六市乡山口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后,原告莲花县昌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莲花县昌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莲花县昌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俊敏
人民陪审员贺美会
人民陪审员王丽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尹小美
判决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