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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1-58062636
注册时间:1993-08-13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芙蓉路东段创新大厦916-1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制冷设备安装;建筑及装饰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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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云芝、李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12民初6915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集团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李云芝、被告李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汽集团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排除(2021)鲁0112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2020)鲁0112执恢3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对济南市天桥区翡翠郡南区*室(预售证号:济南开预许字第(2007)258号)房产的执行;2.请求确认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原告并向原告返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历城法院(2021)鲁0112执异108号执行裁定、(2020)鲁0112执恢374号协助执行通知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拟执行济南市天桥区翡翠郡南区*室(预售证号:济南开预许字第(2007)258号)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2020年12月24日,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历城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鲁0112执异10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因该房产所有权人为原告,并非被告李涛,历城法院要求原告将该房产过户至李涛名下无任何依据。理由如下:一、被告李涛与原告签订的关于该房产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被告李涛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2007年9月27日,被告李涛与原告签署《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重汽翡翠郡南区*室商品房及南区*号地下室一套,总房款为657267元,首付款197267元,剩余房款46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后因被告李涛未按期还贷,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2019年8月7日,天桥区法院作出(2018)鲁0105民初7953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涛签署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李涛不再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该房产享有任何权利。二、该房产的所有权一直登记于原告名下,并未发生过物权变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61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被告李涛虽然与被告李云芝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其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并未生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是不动产,其设立和转让经依法登记始发生效力。因该房产的所有权一直登记于原告名下,未发生过变动,并未转移到被告李涛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仍为原告。综上所述,该房产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告,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排除(2021)鲁0112执异108号执行裁定、(2020)鲁0112执恢374号协助执行通知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确定的对济南市天桥区翡翠郡南区*号房产的执行,并确认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原告并向原告返还,以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继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红敏 书记员陈萌
判决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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