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州锚具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203民初15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中州锚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三灵快速通道工程TJ-3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洛栾高速洛嵩段LSTJ2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揭惠高速公路A1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中州锚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三灵快速通道工程TJ-3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洛栾高速洛嵩段LSTJ2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揭惠高速公路A1标项目部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开封市中州锚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三灵快速通道工程TJ-3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洛栾高速洛嵩段LSTJ2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揭惠高速公路A1标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83.75元,减半收取14041.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41.88元,由开封市中州锚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马清河
审判员邓娜
审判员陆春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关苘苘
书记员张俊甲
判决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