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忠东、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4执365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余忠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赣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20)赣04执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熊江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易仁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杨良军
判决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