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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5372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震
联系方式:0531-85106144
注册时间:1998-10-28
公司地址: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
简介: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玻璃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喷涂加工;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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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运广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民终7122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运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浪潮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并支持浪潮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运广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浪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错误。张运广系浪潮公司研发与技术管理部实验室主管,负有对实验室研发设备、基础物料的计划管理及人员的规划管理职责。张运广在工作期间,因未履行其工作职责导致浪潮公司实验室物料严重盘亏,给浪潮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浪潮公司提交了《盘点表》、《2020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浪潮公司工作人员与张运广的邮箱往来证明张运广给浪潮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浪潮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浪潮公司不是国家司法机关,要求员工对自己明显不利的事实进行书面确认无疑提高了对浪潮公司举证的要求;同时,浪潮公司在调查“实验室物料盘亏”时,要求当事人回避,程序上是合法的,由浪潮公司审计人员及部门其他人员参与盘点也是合理的。通过往来邮件显示,即使张运广对浪潮公司的盘点结果有异议,也仅是要求对盘点数据进行核对,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验室物料盘亏”的事实与其无关。因此,一审法院以“张运广不予认可”为由认定浪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明显不合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张运广已知悉浪潮公司公示的规章制度,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浪潮公司与张运广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甲方规章制度会根据公司发展不断更新,乙方应主动学习了解,经过公示后执行的规章制度,乙方不得以未知晓作为不执行的理由。”张运广在职期间对于浪潮公司公示的规章制度理应主动学习,况且张运广作为主管人员,亦有主动学习、带头学习浪潮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其在职期间未主动学习,不能认定浪潮公司未履行公示义务,更不能认定浪潮公司无规章制度依据。一审法院以浪潮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规章制度向张运广进行公示或告知为由,认定浪潮公司无相应制度依据,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张运广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浪潮公司的上诉请求。浪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张运广存在明显工作失误或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解除与张运广的劳动合同亦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据,所以浪潮公司解除与张运广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浪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浪潮公司不支付张运广赔偿金150588.43元;2.诉讼费由张运广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运广于2016年1月20日入职浪潮公司处,担任实验室主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自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的两份劳动合同。2020年6月14日,张运广通过邮件向丽总、袁某提出:“关于实验室盘点主要有几点想说明下:1.在与实验室散件管理员核对盘点数据的过程中,经常发现系统账务有问题而找IT开发人员核对系统后台数据进行修改,所以盘点的账务清单需要IT开发人员明确已无系统异常,从而不会导致盘点不准确;2.上次审计组织的会议上,盘点清单上有很多数据不全,希望在第1条的基础上,补全数据,便于管理员进行数据核对;3.盘点时胡某没有参与,而他对物料型号等信息比较了解,对于没有盘到的物料,希望安排管理员、审计人员与胡某一块再次查找;4.关于物料的估值,审计反馈的估值原则理论上可以,但……”。公某某就此邮件回复:“运广估值的事情不用再讨论了,对于审计数据有异议可以与审计同事沟通。”对此,张运广再次提出异议,并邮件发送给王某、袁某等人。至2020年7月18日张运广及其部门工作人员胡某仍旧审计相关数据问题与相关人员通过邮件往来进行沟通。浪潮公司作出的《2020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内专2020-03)》,载明:“三、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1、实验室库房物料存在盘盈、盘亏,共盘亏三大件1783件,估值约462万,盘盈三大件4429件;无实验室库房盘点规范,未执行实验室库房物料定期盘点……3、未建立借出物料盘点机制及跟踪崔还流程,实验室借出时间1年以上物料占36.08%;抽查发现107件实验室借出物料丢失,估值约30万……”。2020年8月12日,浪潮公司向其工会出具《关于拟单方解除员工张运广劳动合同事项的征求工会意见函》,同日,工会予以回复,同意解除。浪潮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关于对张运广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浪潮股人字[2020]92号),载明:“研发与技术管理部实验室主管张运广,日常工作不遵守工作流程与公司规章制度,有明显工作失误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根据《员工行为奖惩实施细则》第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决定对张运广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载明“因你在职期间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浪潮集团员工行为奖惩实施细则》、《员工行为奖惩管理规范》、《浪潮信息实验室管理》以及《研发样机管理办法》,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13日解除。”张运广因与浪潮公司劳动争议,于2020年9月2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浪潮公司支付8月份工资5412.41元;2.依法裁决浪潮公司支付2019财年奖金90570元。庭审中,张运广当庭撤回第一项仲裁请求。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67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张运广的该项仲裁请求。张运广因与浪潮公司劳动争议,于2020年9月2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浪潮公司支付赔偿金241323.5元。庭后,张运广提交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中计算数额变更为226063.43元。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67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浪潮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运广支付赔偿金150588.43元。浪潮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张运广于2016年1月20日入职浪潮公司处,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浪潮公司以张运广作为实验室主管,负有对实验室研发设备、基础物料的计划管理、人员的规划管理职责,在履职期间,导致实验室物料管理严重盘亏,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根据《员工行为奖惩实施细则》第十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有明显工作失误或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者……”之规定,单方解除与张运广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张运广工作失误或违规行为,浪潮公司提交《盘点表》、《2020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浪潮公司工作人员与张运广的邮箱往来予以证实,张运广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浪潮公司提交的邮件往来,张运广对盘点过程及数量、估值等均提出异议,双方对盘点结果存在较大争议且争议未解决或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浪潮公司出具了《2020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浪潮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报告系客观、公正、准确的,其依据该报告,作出张运广工作存在明显失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与张运广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且,浪潮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依据的《员工行为奖惩实施细则》已向张运广进行公示或告知,其依据该细则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亦无相应规章制度依据。故,浪潮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浪潮公司应向张运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张运广主张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13681.6元+17270.29元+20358.31元+(14404.65元+11772元)+(14404.65元+500元)+16438.83元+13514.07元+13913.04元+10566.82元+10456.47元+(10271.46元+2910元)+10243.93元]/12个月x5个月×2=150588.43元,浪潮公司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浪潮公司应向张运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588.43元,浪潮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张运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588.43元;二、驳回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高新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郇科鑫
判决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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