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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5372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震
联系方式:0531-85106144
注册时间:1998-10-28
公司地址: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
简介: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玻璃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喷涂加工;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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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达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民终7591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浪潮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晓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依据张晓达提交的加班事实证据认定张晓达提交的考勤记录加班时间内均存在加班,系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根据张晓达提交的考勤表认定张晓达2018年5月前延时加班110.73小时,休息日加班3.62小时,但是张晓达并未提交在该阶段有申请加班的证据,也未提交自其入职后浪潮公司就安排其加班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其在这段时间内的考勤记录时间均属于加班,系事实认定错误。2.即使存在浪潮公司安排张晓达加班的情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浪潮公司在每个月的周六都要求张晓达加班。对于浪潮公司未安排张晓达加班同时张晓达亦未提交加班申请的考勤记录,一审法院均认定张晓达加班,要求浪潮公司支付加班费,亦无事实依据。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张晓达的考勤记录证据与加班事实证据无法一一对应,张晓达未能全部提供其在考勤记录的时间内均存在加班的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张晓达提交的考勤记录,认定张晓达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打卡时间均属于加班,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张晓达未履行加班申请手续,其加班不符合浪潮公司的加班要求。根据浪潮公司提交的《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5.5.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需要向直线经理提报书面或电子的《加班申请单》,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后生效。张晓达作为人力资源部的招聘主管,应该更加清楚加班需要经过审批的要求。但事实上,张晓达对所有加班从未进行过加班申请。一审法院以浪潮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在日常管理中按照《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进行了加班审批流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在本案中,张晓达从未按照《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提交加班申请,一审法院要求浪潮公司提交在日常管理中按照《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进行了加班审批流程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张晓达辩称,一、张晓达提供了部分考勤记录和加班事实,但是因其工作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在2020年8月14日被浪潮公司收回,该笔记本电脑上保存的大量证据应由浪潮公司提供。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668-2号裁决书中载明“本委向被申请人调取该电脑,庭后被申请人以该电脑被格式化为理由,未予以提供”,在一审中浪潮公司对裁决书事实表示认可,因此应由浪潮公司提供该证据。二、加班申请制在公司实际管理中只应用于法定假日加班,并未实际全部应用,张晓达在仲裁和一审中提供的大量证据表明浪潮公司存在强制张晓达加班的事实。综上所述,仲裁及一审所认定的加班事实存在且审判结果合理。 浪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浪潮公司不支付张晓达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0000元,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2.诉讼费由张晓达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8年4月10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张晓达从事招聘主管岗位工作,张晓达每天为浪潮公司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张晓达在职期间,其工资标准为:2018年5月为5000元,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为5500元/月,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为6500元/月,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为6660元/月。二、浪潮公司《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载明:“4.1工作时间:日常周一至周五……4.2实行每日8小时标准工时制度(轮休值班除外)每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5.5加班:5.5.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需向直线经理提报书面或电子的《加班申请单》,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后生效……5.5.3批量加班的情况下,可由部门考勤管理员汇总并审批后提交《加班汇总备案表》,统一进行加班审批和备案……6.1实行上、下班打卡的管理制度。打卡考勤使用考勤机打卡、HCM打卡”。张晓达工作群【COE-招聘班(济南)】2018年5月22日信息显示:“还有,这个月周六固定上班,玉璠发通报”“包括6月”。2018年9月7日信息显示:“9月每个周六固定上班,公司对整体的招聘非常不满,要分析大家的加班数据。咱们再冲一个月,大家辛苦、同甘共苦!”2019年3月4日信息显示:“另外,3月每周六固定上班,作为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上个周六就看到晓达和史晴在。”2019年3月22日信息显示:“各位,为追赶招聘进度,本月后续每周六正常上班”“后续固定下来编制满足率低于70%,周六固定上班,HR要考虑业务诉求,有事可请假,工作时间可不用按照正常上班时间。”2019年7月15日,杜平通过邮箱下发通知:“本周起,每周六固定上班……”2019年7月22日,徐倩倩发送通报显示:张晓达7月20日加班6.1小时。2019年8月1日,徐倩倩发送通报显示:张晓达2019年7月27日周六延时8.28小时。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6日张晓达、杜平、徐飞鸿等邮箱往来显示: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8日期间,张晓达参加苏州专项招聘出差。浪潮信息招聘群2019年8月23日信息显示:“招聘,周六继续冲刺,固定上班。”招聘主管工作群显示2019年9月6日信息显示:“各位招聘主管好,转达杜老师要求:9月继续冲刺,周六正常上班,主管做好带头作用。”2020年2月14日信息显示:“明天招聘固定上班,把招聘进度赶赶,过年第一个月,咱们争取开门红!”另查明,张晓达参与招聘团队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6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4日、2020年7月11日的会议。三、张晓达邮箱显示: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4日、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3日张晓达参与济南招聘团队招聘于20:00-20:15召开的夕会。四、杜平于2019年5月9日通过邮件发送的4月份分管员工加班数据显示,张晓达2019年4月加班119.36小时。五、张晓达因与浪潮公司劳动争议,于2020年9月1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浪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000元;2.浪潮公司退款2020年6月、7月克扣工资1480元;3.浪潮公司补发2019年财年的年终奖金45000元;4.浪潮公司支付8月1日至仲裁结果生效日的工资。张晓达庭审中,撤回第4项仲裁请求。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668号-1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张晓达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晓达因与浪潮公司加班费发生争议,于2020年9月1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浪潮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加班费10.8万元,庭审中,张晓达明确仲裁请求为:浪潮公司支付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0000元、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668号-2仲裁裁决书,裁决:浪潮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晓达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0000元、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浪潮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晓达主张其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截图、考勤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浪潮公司不予认可,仅提交劳动合同及《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予以反驳。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张晓达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考勤表、浪潮HCM打卡记录截图等,可以证实存在浪潮公司安排张晓达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且依据上述证据显示内容,亦能够证实浪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持有相关考勤材料,但其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相反证据,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在日常管理中按照《考勤及请假管理规范》进行了加班审批等流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张晓达提交考勤记录、浪潮HCM打卡记录截图、邮件往来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张晓达休息日及延时加班时间为:2018年5月前延时加班110.73小时,休息日加班3.62小时;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延时加班814.83小时,休息日加班150.72小时;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延时加班812.28小时,休息日加班91.04小时;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延时加班147.49小时,休息日加班27.08小时。结合张晓达各期间工资标准及上述加班时长,一审法院支持浪潮公司向张晓达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8611.18元(5000元/21.75天/8小时*3.62小时*200%+5500元/21.75天/8小时*150.72小时*200%+6500元/21.75天/8小时*91.04小时*200%+6660元/21.75天/8小时*27.08小时*200%),张晓达主张休息日加班费为8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支持浪潮公司向张晓达支付延时加班费97390.68元(5000元/21.75天/8小时*110.73小时*150%+5500元/21.75天/8小时*814.83小时*150%+6500元/21.75天/8小时*812.28小时*150%+6660元/21.75天/8小时*147.49小时*150%),对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张晓达支付休息日加班费8000元、延时加班费97390.68元;二、驳回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影响本案基本事实认定的新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高新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郇科鑫
判决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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