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3101民初66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众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材料称,该公司已被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其全部债权债务均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概括继受,且该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相关材料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替代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退出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吴宇怀
人民陪审员邓斌
人民陪审员唐中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沈洁
判决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