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仟里
联系方式:024-83702062
注册时间:1991-01-04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09-5号(1-2-2)
简介:
铁路、公路、房屋建筑、隧道、桥梁、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加工;工程测验;机械设备租赁;桥梁预制、水工隧洞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211民初3351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马雯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晓青、姚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亮、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牛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被告就三项工程分别于2017年8月6日签订《大连地铁五号线七标泉前区间盾构井、泉水东站钻孔桩(前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DLDT-5-7HT-字(2017)-005-2】;同年8月8日,签订《大连地铁五号线七标泉前区间盾构井、泉水东站钻孔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DLDT-5-7HT-字(2017)-005-3】;同年12月13日,签订《大连地铁五号线07标后盐站钻孔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DLDT-5-7HT-字(2017)-022】。2018年1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案涉工程的价款结算,在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被告未返还质保金也未完全支付工程款。 原告起诉时诉请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56589.38元。后在本案调解期间,经原、被告对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166519.39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欠款未达到支付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欠款中有930308.33元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保证期满后待业主返还我方质保金才能予以返还,现业主并未就质保金返还我方。其他剩余部分虽为工程款,但因原告仍有280403.11元发票未予开具,按照合同约定应先开票后付款,因此该部分款项也未到支付条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双方经过质证,对于案涉工程所涉合同、总工程价款、已付款项等相关事实均达成一致,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8月6日、2017年8月8日、2017年12月13日,原、被告共签订三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大连地铁五号线七标泉前区间盾构井、泉水东站钻孔桩工程、大连地铁五号线七标后盐站的钻孔桩等工程的建设施工。上述签订的合同均有原、被告及各自代理人的签字(章),各合同关于缺陷责任期均约定为12个月。本案中,原、被告认可按照案涉工程中最晚竣工验收的日期计算缺陷责任期,案涉工程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质保期为12个月,因此案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限至2019年1月30日届满。三份主合同均约定:工程质保金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待业主返还甲方(被告)质保金,乙方(原告)全部履行完质保义务后,甲方将余额支付乙方;同时,双方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第一次开庭庭后经双方对账核实,原、被告间共四次结算,最终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款为18659684.59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7137728.4元,被告扣减工程款355436.8元,现未付工程款(包括质保金)为1166519.39元。 关于被告所辩未开具发票一节,原告庭后经核查后提交相应发票记录并明确已开具发票的工程款金额为18301190.99元,仅3126.79元未开具发票
判决结果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166519.3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9元(原告按诉讼标的1256589.38元及普通程序预交),由被告承担并支付原告15298元,原告撤回诉请部分的案件受理费811元,待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长马雯菁 人民陪审员姚波 人民陪审员张晓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健
判决日期
2021-09-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