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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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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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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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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遂平县工人路14号
简介:
纸品、纸浆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凭证经营);各种纸品及相关制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普通机械加工、安装;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销售;食品包装纸的生产销售;蒸汽的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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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江九洲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2知民初243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兰州环保公司)、九江九洲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九洲环保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圣普特公司)、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简称白云纸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珲、郭文章,原告九洲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被告圣普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孙凯及被告白云纸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震、董中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制造、使用专利产品;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9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两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侵犯了名称为“造纸黑液蒸浓装置”、专利号为ZL20102023××××.X实用新型专利,被告圣普特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6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白云纸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两原告仅补交了增加诉讼标的10万元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20日,两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造纸黑液蒸浓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2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两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3××××.X。该专利保护期自2010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截止目前,该专利的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2018年8月,被告白云纸业公司就“二期碱回收蒸发站结晶蒸发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公开招标,其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结晶蒸发系统”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2018年9月29日,被告白云纸业公司向社会公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为原告兰州环保公司、被告圣普特公司及江苏中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被告圣普特公司中标。被告圣普特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原告专利产品,被告白云纸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设备,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圣普特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并未实施涉案专利,不存在侵权行为。答辩人承包白云公司《二期碱回收蒸发站结晶蒸发改造项目EPC工程》,在公司原有常规蒸发系统上,运用自身技术和经验实现需方要求的各项性能指标。装置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装置组成不同,原告未举证证明答辩人的哪个装置构成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原告利用本诉、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捏造答辩人擅自制造其专利产品,侵害答辩人权益、扰乱答辩人正常生产经营,答辩人保留追求原告责任的权利。二、原告的涉案实用新型是装置,该装置得以运行的流程和技术原理系利用行业内的公知技术。原告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所依据的技术原理,早已属于行业内公知技术。三、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支持。1.被答辩人要求保护的专利内容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实实在在的物,而非工艺及流程。被答辩人在诉状中仅以白云公司的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及工艺说明等即断定答辩人存在侵权,无任何证据支撑,也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支持。2.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甚至单方理由陈述都没有。在各方的投标文件中,原告的投标金额远高于答辩人,多出部分基本是本项目的利润空间,答辩人考虑被告白云纸业公司是答辩人第一次服务的客户,本着微利甚至不亏本就服务的原则报价,故答辩人中标,中标金额基本为成本金额,没有盈利。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白云纸业公司辩称:答辩人没有侵犯两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不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人通过中原招标采购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被诉侵权设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充分的担保和必须的专利或关键设备及特殊材料等确保履行合同,在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业主无关,应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影响招标人的利益。招标文件对投标的技术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被告圣普特公司对此是明知的,答辩人并不知道其提供的设备是否侵犯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答辩人通过合法的中原招标采购交易取得被诉侵权设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3、专利登记簿副本;4、专利收费收据;5、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6、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10、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述证据共同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及专利权的有效性。7、招标文件;8、公开招标公示;9、公证书一份,证据7-9共同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11、投标报价表;13、投标保证金支付《回单》;15、投标文件,证据11、13、15共同证明原告参与竞标、投标报价并支付保证金15000元。12、《审计报告》,证明原告投入的专利研发成本为468.26万元。14、《供货合同》,证明被告白云纸业公司的一期碱回收蒸发器设备由原告提供。16、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17、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据18、公证费收据;19、专利评价费收据;20、差旅费票据,证据16-20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费用。 被告圣普特公司为证明其现有技术抗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黑液超浓缩技术及其应用》;2、CN101629393A号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3、书籍《制浆黑液的碱回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白云纸业公司向本院提交《承包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是通过合法招标程序对涉案项目进行招标,按照投标文件与被告圣普特公司签订合同,在招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了证据12的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4系原告兰州环保公司与被告白云纸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原告提交原件且双方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8-20系原告证明其维权费用的相关票据,虽未提交原件,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本院对原告的合理开支酌情考虑。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兰州环保公司与原告九洲环保公司是名称为“造纸黑液蒸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2010年6月20日,授权公告日2011年2月16日,专利号ZL20102023××××.X。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1.造纸黑液碱回收工艺中的超浓结晶蒸浓的装置,其特征是至少由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碱混合槽、黑液储罐、分别与蒸发器连通的冷凝水罐,以及连通蒸发器、储罐、碱混合槽间的管道及泵组成,其中: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碱混合槽和黑液储罐上各自设置有带有第一至第四加压循环泵(2)、(4)、(7)、(11)的循环管,与泵(2)连通的循环管上位于泵(2)下游的位置设置有第一旁路管(3)连通泵(4)的上游位置;碱混合槽的输出管与连通第三循环泵(7)的管且位于泵(7)上游位置相连通,与第三循环泵(7)连通的循环管且位于泵(7)下游的位置用第一旁路管(8)与黑浓液贮罐连通,第二蒸发器的冷凝水出口接有冷凝水罐(28),第一蒸发器的冷凝水出口接有冷凝水罐(27),冷凝水罐(28)的出水口与冷凝水罐(27)的进水口间用连通管连通,黑液储罐和第二效蒸发器加热介质入口接新鲜蒸汽管,第二蒸发器的二次蒸汽接第一蒸发器的加热介质入口。2.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第二蒸发器与超浓黑液贮罐间设有闪蒸罐,与第三循环泵(7)连通的循环管且位于泵(7)下游的位置用第二旁路管与黑浓液闪蒸罐的输入端连通,黑浓液闪蒸罐的输出端与黑液储罐的进料管连通,进料管上设置有加压泵。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2019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载明专利权评价意见为:全部权利要求1-2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20年4月3日,被告圣普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第457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该决定书已生效。 2008年11月6日,原告兰州环保公司与被告白云纸业公司签订《蒸发器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兰州环保公司向被告白云纸业公司提供蒸发器、冷凝器、闪蒸罐等设备。2018年8月,被告白云纸业公司通过中原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就“二期碱回收蒸发站结晶蒸发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为原告兰州环保公司、被告圣普特公司及江苏中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被告圣普特公司中标该项目,于2018年10月3日与被告白云纸业公司签订《二期碱回收蒸发站结晶蒸发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该合同中载明工艺流程如下:5.1.1黑液制浆工段送来的低浓稀黑液,固形物浓度约12%,温度为85℃以上,送入稀黑液贮存槽。混合稀黑液从槽用泵抽出,送至Ⅳ效单独隔离的闪蒸罐减压闪蒸降低温度后,再送入V效液室,从V效开始,黑液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换热蒸发。黑液在V效内浓缩后,通过泵送入Ⅳ效,黑液从Ⅳ送往Ⅲ效,Ⅲ效的中浓黑液通过半浓泵送到Ⅱ效。Ⅱ效的黑液通过泵送往IA、IB、IC效,1效黑液经浓黑液闪蒸罐闪蒸后送往浓黑液槽,浓黑液槽黑液送往碱炉碱灰混合槽,经与碱炉碱灰收集系统的碱灰混和后,返回浓黑液槽,经HD效结晶蒸发后,最终黑液浓度达到72%,经闪蒸罐闪蒸到合适温度后送压力储存槽,然后送碱炉燃烧。……5.1.2蒸汽低压蒸汽用于HD效和I效蒸发器,新鲜蒸汽配置单独的蒸汽减温系统。其它效使用前效产生的二次蒸汽,未效二次蒸汽进入表面冷凝器冷凝后,不凝汽由真空泵抽出。……5.1.3冷凝水本设计中,根据不同冷凝水COD的含量,蒸发站冷凝水共分2种:清洁冷凝水:I效排出的冷凝水,为新蒸汽冷凝水;二次冷凝水:Ⅱ、Ⅲ、Ⅳ、V效级表面冷凝器主排出的冷凝水。清洁冷凝水经闪蒸,温度降到100℃以下后送碱炉冷水箱。Ⅱ、Ⅲ、Ⅳ、V效二次冷凝水经逐级闪蒸回收热量后,泵送至轻污冷凝水槽。被告圣普特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新闻载明:涉案项目于2019年6月17日投料成功并顺利达产,黑液出浓浓度72%。被诉侵权设备包含原告兰州环保公司向被告白云纸业公司提供的设备,并新建了蒸发器、黑液储罐、碱混合槽等,同时对原有设备的流程走向、冷凝水输送等进行改进。 2020年11月17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设备进行现场勘验。结合《二期碱回收蒸发站结晶蒸发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中所记载的工艺流程及现场勘验情况,本院认为,被诉侵权设备包含以下技术特征:①造纸黑液碱回收工艺中的超浓结晶蒸浓的装置至少由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碱混合槽、黑液储罐、分别与蒸发器连通的冷凝水罐,以及连通蒸发器、储罐、碱混合槽间的管道及泵组成;②第一蒸发器包括一效三体蒸发器(蒸发器IA、蒸发器IB、蒸发器IC)、蒸发器Ⅱ、蒸发器Ⅲ、蒸发器Ⅳ、蒸发器V;③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和黑液储罐各自设置有第一、第三、第四加压循环泵及循环管,碱混合槽设置有搅拌器;④与第一加压循环泵连通的循环管上位于第一加压循环泵下游的位置设置有输送管与碱混合槽连通;⑤碱混合槽的输出管与连通第三加压循环泵的管且位于第三加压泵上游位置相连通;⑥与第三加压循环泵连通的循环管且位于第三加压循环泵下游的位置用旁路管与黑浓液贮罐连通;⑦第一蒸发器、第二蒸发器的冷凝水出口分别接有冷凝水罐,;⑧一效三体蒸发器冷凝水罐与第二蒸发器冷凝水罐的出水口分别与冷凝水闪蒸罐连通,蒸发器Ⅱ、Ⅲ、Ⅳ的冷凝水罐的出水口依次与蒸发器Ⅲ、Ⅳ、V冷凝水罐的进水口用连通管连通,蒸发器V冷凝水罐的出水口与轻污冷凝水槽连通;⑨第二蒸发器和黑液储罐的加热介质入口接新鲜蒸汽管;⑩一效三体蒸发器的加热介质入口接新鲜蒸汽管,一效三体蒸发器的二次蒸汽接蒸发器Ⅱ、Ⅲ、Ⅳ、V的加热介质入口。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了相关的专利评价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江九洲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静 人民陪审员苏壮 人民陪审员秦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姜杨 书记员孔帅 书记员殷圣芳
判决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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