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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
联系方式:0755-83138066
注册时间:1995-06-08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竹子林竹盛花园9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及配套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兴办与本公司物业相配套的文化娱乐及生活服务项目、养老项目投资、旅游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清洁、除“四害”服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外墙清洗;园林绿化;房地产经纪;家政服务;为餐饮企业、超市、酒店提供管理服务;为医院提供后勤管理服务;经营电子商务;票务代售;会议策划;礼仪策划;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绿化;从事装卸服务;有害生物防治;折叠床、手推车、汽车的租赁;自有房屋租赁;河道河涌水上打捞保洁;为公园、景区提供管理服务;物业修缮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水电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工程安装维护及管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节能改造工程;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搜集、运输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污水处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搬运服务;劳务派遣;保安服务、病人陪护、老人护理服务;养老服务;轮椅的租赁;高空安全作业;游泳池经营管理;洗衣、洗车服务;中西餐制售;环保设施、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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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尹小玲、吴资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6民初41393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尹小玲、吴资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太平财保广东公司”)、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东升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新东升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兰,被告尹小玲、吴资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忠火、黄卓雯,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烘光,被告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到及第三人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佩剑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尹小玲、吴资湧、太平财保广东公司、华南理工大学、新东升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保险赔偿款项34700元及自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二、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8日,被告吴资湧驾驶车号牌粤A×××××车辆(车主被告尹小玲)在广州市天河区华南理工大学西秀村校区12栋与13栋首层架空层停车场发生火灾,造成多辆汽车不同程度烧毁、烧损。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是粤A×××××车辆发动机舱蓄电池直接连接的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事故造成车号牌粤A×××××车辆损失34700元。原告对粤A×××××车辆承保了商业险而先行作出了赔付,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被告尹小玲、吴资湧答辩称:华南理工大学作为涉案停车场场地的所有者,将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场地投入使用,且涉案停车场不符合停车场的设计要求,对于火灾的发生及进一步蔓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两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应当在日常的物业管理中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事发场地的消防设施过于陈旧,且未做到定期巡查,在巡查发现的问题亦未及时更正,设施的不正常使用以及值班人员未积极配合均是导致火灾进一步蔓延的原因之一。因此。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为曾焱,车辆号码为A9xxx的车辆委托了专业的保险公估机构,对其作出损失鉴定为14500元。而原告主张的34700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我方认为该车辆的损失应按照我方的鉴定金额为准,即145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不予认可。该案件的系列案件已有相应生效判决,我方认为可对相应生效判决作参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答辩称:我方同意被告尹小玲、吴资湧的答辩意见,所有受损车辆的总判决金额超过保险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华南理工大学、新东升公司承担。 被告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同意被告尹小玲、吴资湧的答辩意见,之前的案件已经有生效的判决。 第三人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陈述称:同意被告尹小玲、吴资湧的答辩意见,之前的案件已经有生效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保了被保险人曾某的车号牌粤A×××××车辆的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35000元。 被告太平财保广东公司承保了被保险人尹小玲的车号牌粤A×××××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保险金额/赔偿限额500000元。 2013年11月29日,被告新东升公司、华南理工大学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被告新东升公司对华南理工大学xxx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并约定在被告华南理工大学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最长顺延至2019年10月31日。第三人新东升广州分公司为物业实际管理人。 2018年1月28日零时57分,被告吴资湧驾驶粤A×××××车辆(被告尹小玲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至××理××大学××小区××与××栋首层架空层停车场停放时,车辆发动机舱起火。之后,火势蔓延共造成该停车场内停放的多辆汽车不同程度烧毁、烧损。其中,粤A×××××车辆被烧损。 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穗公消火认字[2018]第xxx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车牌号粤A×××××轿车发动机舱电池直接连接的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事故发生后,原告主张粤A×××××车辆为全损,按推定全损方式定损,车损险的价值35000元,扣减残值300元,损失金额为34700元。被告太平财保广东公司、尹小玲委托汇中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火灾致粤A×××××车辆损失进行评估。2018年3月15日,该公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损失为14500元。 曾焱向原告出具《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申请向原告提出先行赔付。2018年6月1日,原告向被保险人曾焱赔付了保险金34700元。 另查明,被告吴资湧、尹小玲提供: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红线图、华南理工大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广州市停车场续期经营申请表》,认为被告华南理工大学申请道路经营许可证的露天停车场车位数为1398个,作为经营性停车场的场地使用权范围红线图不包括xxx村小区12栋与13栋首层架空层地下室,被告华南理工大学将该架空层违规用于经营性停车收费存在过错;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涉火灾事故停车场未进行消防验收,且东、西各有一个出入口的宽、高度均为6.45米、2.35米,出入口通道净高高度远低于4米,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xxx)的防火规定,被告华南理工大学将场地违规用作停车场使用存在过错。经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为“吴资湧:2018年6月29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xxx号华南理工大学xxx村小区12栋与13栋之间架空层停车场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文件的信息。经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查询,该信息不存在。”同时,被告吴资湧、尹小玲并提供被告太平保险广州分公司在事发后查勘事故现场的查勘照片,认为现场查勘可见架空层内消防设施陈旧,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被告华南理工大学、新东升公司及第三人新东升广州分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 另,原告提交(2019)粤0106民初xxx号案生效判决书,证实在同一事故就同一事实因不同车辆向被告及第三人提起诉讼,我院经审理后作出认定,依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吴资湧、尹小玲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财保广东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南理工大学、新东升公司共同赔偿30%。同时,不支持原告对赔付保险金主张利息损失以及对主张赔偿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各被告确认上述判决
判决结果
一、被告尹小玲、吴资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1015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赔偿限额50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43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50元,被告吴资湧、尹小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448元,被告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诗媛 人民陪审员关东英 人民陪审员叶少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施琪
判决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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