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鑫丰源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481民初5246号
判决日期:2021-09-12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州市鑫丰源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鑫丰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鲁鸿牌铝单板定做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施工的上海合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修缮工程供应铝单板。签订合同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其施工的工地供应了四批铝单板,货款金额共计319040.7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192379元,现在尚欠货款126661.7元未付。另外,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加工图纸,加工了671491.5元的铝单板,但是被告一直拒不提货,至今该批铝单板尚在原告仓库积压。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3日签订的《鲁鸿牌铝单板定做加工合同》,并支付铝单板款79815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天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为曲阜,合同履行地为上海,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曲阜管辖,滕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特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曲阜市人民法院裁决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薛宝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闵凯
判决日期
202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