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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广志
联系方式:020-83337291
注册时间:1956-03-01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四号15--18楼
简介:
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房地产咨询;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停车场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采购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3D打印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结构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物业管理;机械设备销售;电气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防技术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货物进出口;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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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6民初41524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白云区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涛、陈挺,被告白云区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4768.64元;2.判令被告自2013年5月20日起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计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利率加计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275138.9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4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事实及理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即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医用电800KVA双回路用电增容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中标后双方签订了《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分期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机电公司依约履行了工程承包方全部合同义务,白云医院、机电公司、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四方于2013年4月20日验收完成后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而案涉工程也已经天河供电局验收送电后由白云医院投入使用至今。2013年4月20日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为2393666.23元。按照合同约定设备运行正常一个月后发包方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即被告白云医院最迟应在2013年5月20日前应累计支付工程款至2273.982.92元,合同签订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退回质保金。案涉工程2013年4月20日竣工验收至今己六年有余,期间机电公司从未收到过白云医院关于质量问题的函件,所以白云医院应依约于2014年4月20日期满后将质保金116926.51元全额退回机电公司。综上,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为2393666.23元,但被告白云医院合计只支付了工程款1948897.59元,因此白云医院尚欠工程款444768.64元未支付机电公司。机电公司每期收款前均向白云医院开具与当期应收工程款金额等额的工程款发票,机电公司累计已开具工程款发票2221603.59元给白云医院,但白云医院合计只支付了工程款1948897.59元,所以,白云医院尚未支付的工程款444768.64元,其中的272706.00元白云医院已收发票却至今未依约付款,这是极不诚信的行为。机电公司多次以电话、函件催促,白云医院以领导更换需要内部审计等为借口一直拖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被告白云医院己严重违约,依法依约均应向机电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同时应赔偿机电公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综上,机电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白云区医院辩称:1.所涉工程款并未进行统一结算,原告提交的证据6仅是工程完工后向财政评审机关提交的竣工财务决算申批数额,工程价款应依财评作为结算依据,当时没有约定,但是项目从立项到最后的结算双方是依据财评来做。2.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648号第三条规定,本工程适用财评范围: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3号第三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价审查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库中第三方: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的退审通知书因原告多次不能按时提交资料并对评审结果不认可,评审单位在此情况下发出了退审通知书。从上述事实及证据可知,此工程从始至终均是原告不认可财评结果而致工程款没有最终结算,责任不在被告。3.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此工程送审价为3096848元,财评价为342799.94元,核减金额为754048.06元,招投标价为2338530.1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948897.59元;增加工程价款为39811.91元,应付工程款为429444.42元,结合财评应扣除的金额为390960.38(231070.3+39190.98+92602.67+3238.58+24857.85)元,被告仅欠原告工程款38484.04元。作为原告也非常清楚明白工程结算是要经过财政评审的,通过被告提交的证据,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退审通知书”可知,被告从始至终均按财评要求进行工程预算及决算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只是原告对评估价不满意双方未能对工程款进行最终结算。4.双方对工程最终结算以财评价为结算依据合理合法,若原告坚持不认可原财评结果,被告希望对工程结算价重新鉴定作为结算依据。5.原告的第2、3项诉讼请求由于没有进行竣工结算,所以不存在延期支付的事实,并且也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1年,白云区医院发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新增1*800KVA供配电系统设备采购招标公告》,载明:项目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新增1*800KVA供配电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内容:开关房内高压配电柜、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高压电缆设备采购、安装等工作内容。2011年8月29日,广州有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载明:包组名称:800KVA双回路用电增容设备,中标人名称: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338530.10元,完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100工作日。 2011年10月,白云区医院(发包单位/甲方)与机电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医用电800KVA双回路用电增容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医用电800KVA双回路用电增容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天河区龙岗路64号。工程期限计算的起止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110工作天完工。乙方应在规定的工期期限前准备好工程结算资料,向甲方提出验收和结算申请。合同金额为2338530.10元,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乙方负责向税局缴交本项工程所有的相关税金。合同签订后10天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5%(584632.53元)作为首期付款,设备全部到达工地现场经采购人验收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584632.53元),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5%(584632.53元),设备运行正常一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467706元),合同总价的5%(116926.51元)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退回质保金(不计利息)。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载明:2012年5月16日,案涉工程具备开工/复工条件,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同意原告的开工申请。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载明:2012年2月23日,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延长案涉工程工期的申请,竣工日期从原来的2012年4月12日延迟到2013年4月12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案涉工程验收日期为2013年4月19日。原、被告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4月19日进行竣工验收,但报告于2013年4月20日形成。报告出具日期为2013年4月20日。 经原、被告确认真实性的结算文件显示,结算价为2393666.23元,落款处加盖机电公司、白云区人民医院的印章,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被告称这不是合法、最终的结算文件,这只是其向财政审批机构报送的申请的数额,因项目是政府财政资金所建,所以最终工程款的结算需财政审批作为结算的标准。 原告主张经其多次催缴,被告未足额支付案涉工程工程款,并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已付工程款清单及银行进账单;2.工程款发票;3.律师函;4.损失统计表及附件。被告对上述证据1、已付工程款清单及银行进账单,确认已支付工程款1948897.59元,对尚欠部分不予确认;对上述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 被告主张案涉工程经过使用财政性资金所建,根据法律规定,其需经过财政审批,财评后对工程款进行核减,并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退审通知书;2.区卫生局文件。《关于委托区人民医院办理财政投资评审手续的函》载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人民医院新增800KVA双回路电源供电工程已取得供电方案协议,该院委托广州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制订了招标预算报价书,工程招标控制价为309.6848万元,为让该工程顺利进行,我局现委托区人民医院到你中心办理该工程的预算评审相关手续。落款处加盖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及白云区人民医院公章,日期为2011年3月11日。《关于办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新增800KVA双回路电源供电工程结算评审的函》载明: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我局下属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自筹300万元资金新增800KVA双回路电源供电工程于2011年6月取得区财政局的预算评审,审定金额为234.279994万元……该项目已于2013年4月12日安装完毕并经天河供电局验收送电投入使用。现白云区人民医院到贵局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结算资金为239.366623万元。落款处加盖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章,日期为2016年3月2日。《关于区人民医院800KW双回路用电增容工程的批复》载明:我局同意你与按启动800KW双回路用电增容工程及设置一间开关房,所需费用300万元由你院自筹资金分期付款解决……工程完工后,须通过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凭该中心的评审金额付款。落款处加盖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及白云区医院公章,日期为2011年1月24日。3.中标结果确认函、区财投文件、评审结果确认表、设计图纸、会审记录。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载明:安装工程送审金额3096848.00元,审定金额为2342799.94元,核减金额为754048.06元。4.工程变更单、设计费用报审表。5.工程结算价归总表。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称案涉工程款并非财政拨款,其与被告系民事合同关系,案涉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经过立项审批、预算审批、结算审批,均为被告内部管理问题,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 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项目评审对数记录》载明:类别:结算,送审金额2393666.23元,需讨论澄清的问题处载明核减金额,答复处载明“不同意”,落款处有白云区医院经办人冯泽昌、机电公司经办人蒋丽勤、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经办人的签名,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 原、被告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工程款1948897.59元。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已被投入使用。经本院询问,被告确认案涉工程工程款系由其自筹资金支付,被告总务科负责人冯泽昌确认原告在2014年后至今不间断向其追索剩余工程款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向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4768.64元及利息(利息以444768.64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40元,由原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95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负担9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陆景亮 人民陪审员杨慧芬 人民陪审员李婉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滕悦 书记员庞慧明
判决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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