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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84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志瑜
联系方式:020-37818802
注册时间:1957-11-18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10-17层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起重设备安装服务;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基坑支护服务;建筑结构加固补强;建筑结构防水补漏;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木制容器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混凝土制造;生产混凝土预制件;水泥混凝土瓦制造;水泥混凝土装饰制品制造;GRC水泥制品制造;生产砂浆;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销售普通砂浆;销售湿拌砂浆;钢材批发;混凝土销售;混凝土预制件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建筑材料检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工程结算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工程水文勘察服务;工程地球物理勘探服务;岩土工程勘察综合评定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岩土工程勘察服务;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室内装饰、装修;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代理;门窗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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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仪与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区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06民初41521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璐仪诉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住建公司)、被告区国强、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银行)、第三人张涌、第三人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简称翼云环保公司)、第三人黄飞、第三人郑灿烽、第三人邱良深、第三人林培春、第三人黄喜强、第三人广州市翼云互联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翼云互联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璐仪诉称:广州市奥奇食品实业公司(简称“奥奇食品”,现已变更为“广州奥思味食品实业公司”)向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淘金支行(简称“淘金支行”,现已变更为本案被告广州银行)借款70万元。由于奥奇食品未能及时还清借款,淘金支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在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今已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将奥奇食品及其法定代表人区国强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将区国强凭与广州市住宅建设公司(现已变更为本案被告住建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契约》而拥有的“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泰康花苑x北梯x1(即涉案房屋)、x2房”以以物抵债形式清偿奥奇食品的借款70万元及其利息的协议,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因此出具(1997)东法经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后淘金支行整体变更为广州银行,这是广州银行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经过。2019年3月原告与第三人张涌签订《资产包权益团购合同》(简称“团购合同”),约定原告委托第三人,由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参与竞拍涉案房屋,并约定竞拍成功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益归属原告所有,第三人并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这是原告通过合同方式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依据。虽然淘金支行持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将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历史原因,涉案房屋在当时未进行大确权,以当时政策无法办理房产证。同时,淘金支行是金融经营单位,若大批量将催收借款抵债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无疑淘金支行变了买房卖房的机构,由此与银行经营的业务相悖,所以广州银行至今始终没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现广州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盘活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有权依据相关合同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由于广州银行不协助原告到现场按房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涉案房屋约定所有权与物权效力相分离,导致原告无法对涉案房屋行使完整的、真正意义的物权。广州银行协助原告实现将涉案房屋约定所有权与物权效力合二为一是其法定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广州银行经法院调解将涉案房屋抵债给广州银行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广州银行通过拍卖方式已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原告,虽然涉案房产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原告可依法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虽然原告可依法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但由于广州银行不协助,原告无法到现场按房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未经登记,涉案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导致涉案房屋约定所有权与物权效力相分离,才导致原告无法对涉案房屋行使完整的、真正意义的物权。原告认为,原告具有在广州购房的资格,原告通过委托第三人竞拍涉案房屋,通过合同方式受让涉案房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据此享有的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具有不动产物权完整的物权效力,但现由于广州银行的原因,原告无法去房管部门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无法实现完整物权效力。鉴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广州市海珠区康泰街3号201房不动产产权归原告所有;2、三被告及全部第三人协助将上址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璐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新程 人民陪审员王刚 人民陪审员张献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怡筠
判决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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