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宾宾、李景亮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481民初3375号
判决日期:2021-09-11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宾宾与被告李景亮、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宾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光,被告李景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琳、韩方贤,被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寿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宾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487.4元(其中误工费2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护理费8745.4元、伤残补偿费87452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李景亮雇员,2020年7月4日在被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干活时,由于没有提供安全保障设施,致使原告从钢板上摔下来,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除支付部分医疗费外,至今对原告其他损失不予赔偿,多次协商未果,现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如所诉。
李景亮辩称:原告系被告李景亮雇员是事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不予认可,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干活时由于自身重大过错,导致自身受伤,受伤的结果应当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且在2020年没有任何在建工程,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宾宾系被告李景亮的雇员,为被告李景亮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被告李景亮每天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60元。2020年7月4日10时许,原告在位于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被告李景亮所承包的建设工地高空施工期间,由于安全保障设施不到位,原告高处坠落到地面,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李景亮差人将原告送往滕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23天(自2020年7月4日13时起至7月27日10时止),主要诊断为双侧桡骨骨折,其他诊断为右侧尺骨茎突骨折、右侧三角骨骨折、左侧豌豆骨骨折、脾挫伤、左侧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被告李景亮为原告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和后续康复费用共计32565.9元。2021年1月4日,原告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伤后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给予评定。2021年4月28日,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宾宾右腕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宾宾伤后的误工期限建议为90-180日、护理期限建议为30-60日、营养期限建议为60-90日”。后因赔偿事宜双方调解未果,原告于2021年5月6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由其母娄来荣一人护理,出院后由其妻刘海菊一人护理;山东省202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726元;庭审中,被告李景亮对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被告李景亮未申请重新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原告的住院病案、诊断书、原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景亮赔偿原告陈宾宾医疗费用26052.72元(32565.9元×80%);
二、被告李景亮赔偿原告陈宾宾误工费17280元(21600元×80%);
三、被告李景亮赔偿原告陈宾宾护理费4312.8元(5391元×80%);
四、被告李景亮赔偿原告陈宾宾住院伙食补助费552元(690元×80%);
五、被告李景亮赔偿原告陈宾宾营养费1800元(2250元×80%);
六、被告李景亮赔偿原告陈宾宾交通费800元(1000元×80%);
七、被告李景亮赔偿原告陈宾宾伤残赔偿金69961.6元(87452元×80%);
八、被告李景亮赔偿原告陈宾宾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九、上述第一至八项合计金额122759.12元,扣减被告李景亮已支付的医疗费用32565.9元后,余额90193.22元限被告李景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十、驳回原告陈宾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李景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向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宝霞
判决日期
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