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鑫友钢管构件租赁站与邹建国,余俊聪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20民初4880号
判决日期:2021-09-11
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潼南区鑫友钢管构件租赁站与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邹建国、余顺清、余俊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潼南区鑫友钢管构件租赁站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邹建国、余顺清、余俊聪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潼南区鑫友钢管构件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邹建国、余顺清、余俊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3.72元,由原告潼南区鑫友钢管构件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员陆世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磊
书记员肖曲
判决日期
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