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勇与何建强,谭杨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09执恢420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11
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勇与被执行人何建强、刘远生、谭杨柳、湖北华融益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8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建强、刘远生、谭杨柳、湖北华融益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表更执行标的为1000万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额度冻结何建强、刘远生、谭杨柳、湖北华融益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实际冻结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35万),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27日。本院查封了何建强名下车牌号码为渝XXXXXX的汽车一辆,因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至2023年5月12日。本院还查封了何建强名下位于重庆市石柱县XX镇XX路XX号X幢X单元X号的房屋,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该房屋系何建强与何爱萍共有,查封期限至2024年5月12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7月1日,因计算复杂,申请人沈勇与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法院提供的首次执行已到位案款清单自行核算未履行案款金额。7月2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50万元给申请人沈勇(不包含首次执行10518798.77元),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支付19018798.77元。沈勇自愿放弃对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债权,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50%的赔偿责任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已将剩余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截至2021年8月2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850万元
判决结果
本院(2021)渝0109执恢4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琼
审判员甘玲
审判员刘瑞鹏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贺艳娟
书记员徐瑜
判决日期
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