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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映木
联系方式:0826-6227165
注册时间:1996-05-14
公司地址:武胜县沿口镇永盛街3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送变电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力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机械租赁;电力机械租赁、维修;太阳能、风能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及相关设备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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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龙勇与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07民初16179号         判决日期:2021-09-11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龙勇诉被告杨虎、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杨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杨虎管辖异议申请。民事裁定生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龙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被告杨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余龙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2365元,并以9236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重庆市渝北区肖家院子110KV变电站平场工程,被告杨虎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了该工程,后找到原告组织况立兵、李军等人进场施工。2019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后,确认共欠原告劳务费92365元,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表示会向原告付款,要求原告提交资料。后双方因劳务费产生纠纷。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杨虎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答辩,提交答辩状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本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本公司与被告杨虎无合同关系;2、本公司对原告与被告杨虎结算不知情,是双方联合起来欺诈本公司,将个人债务转嫁给本公司;3、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月11日,被告杨虎在《肖家院子变电站后期维护工资单》上签名,该工资单载明了李军、李傅胜、杨兴华、况立兵每人工作的天数及每天的工资,四人最终工资为10720元。 2019年1月24日,被告杨虎出具《欠条》,载明:渝北区肖家院子变电站欠余龙勇水电安装班组2017年及2018年人工费合计92365元,余龙勇以前写给杨虎的全部收款收条和杨虎写给余龙勇的全部欠条一律作废,以这张欠条为最终依据,所欠人工费人员名单包括:况立兵、李军、李傅胜、杨兴华、肖天伟、徐基成、代建军、余龙勇,欠款人:杨虎。 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4日,况立兵、李军、李傅胜、杨兴华、肖天伟、徐基成、代建军出具《债权转让通知》,载明:我们在渝北区肖家院子变电站劳务工作中,杨虎欠我们全部劳务费92365元,全部转让给余龙勇,由余龙勇收取该92365元劳务费。 庭审中,原告另外举示《2016年5月-10月肖家院子变电站工资单》,该工资单列明了况立兵、肖伟、李傅胜、涂基成、代建军等人上班天数,原告在该工资单签名。综合上述两份欠条,原告主张:1、2016年至2017年,原告为被告杨虎渝北区肖家院子变电站水电安装工程介绍工人,原告遂介绍况立兵、李傅胜等人员进场工作,工资按天计算,由被告杨虎支付给工人,但本案款项被告杨虎未支付,原告遂先垫付,通过现金形式将每个工人的工资支付完毕;2、《2016年5月-10月肖家院子变电站工资单》只是部分工资情况,《肖家院子变电站后期维护工资单》是工程做完后,提供工程后期维护产生的工资,该工资包含在2019年1月24日欠条金额之内。 被告杨虎称:1、原告余龙勇只是介绍人,为被告杨虎介绍工人,工人工资按天计算,每个工人工资不同,工资由被告杨虎先支付给原告,原告收到后再转给工人;2、《2016年5月-10月肖家院子变电站工资单》是工人所有工资情况,不应存在其他工资单,原告举证与原告陈述相矛盾;3、欠款只有5、6万元左右,原告称原告帮被告向工人先垫付了工资,该工资应计算利息,多出来的3、4万元系利息,欠条是原告强迫被告杨虎出具的。 庭审中,原告举示手机短信截图四份,拟证明:案涉工程由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被告杨虎系该公司负责人,2021年4月份,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映木向原告发送信息,要求为被告杨虎肖家院子、云峰村工程工作过及供应过材料的人员,向该公司、被告杨虎、张懈递交相关手续,原告遂按要求递交了被告杨虎出具的上述欠条及工人出具的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但该公司仍以被告杨虎不同意为由拒不付款,另外,张映木发送给原告的短信附有《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杨虎承建的渝北肖家院子及云峰村变电站,由变电站提供的……水电工9.2万元……的调查情况,如上述问题产生的经济情况,杨虎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与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欠款人:杨虎。原告主张《承诺书》中的“水电工9.2万元”指的是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水电安装劳务费92365元。 被告杨虎称:本人与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关系,记不清楚《承诺书》中“杨虎”签名是不是本人签名了。 上述事实,有《欠条》、《债权转让通知》、《肖家院子变电站后期维护工资单》手机短信截图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属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龙勇劳务费92365元,并以92365为基数,从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余龙勇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5元,由被告杨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刘章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雪宇 书记员杨小梅
判决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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