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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76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喜贤
联系方式:0593-2822880
注册时间:1998-05-07
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幢15层
简介:
房屋建筑施工;水电安装;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场摊位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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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103民初2035号         判决日期:2021-09-11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春强、池师武与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春强、池师武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栋、赵楠,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哲、张开甲,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标、杨奕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春强、池师武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965651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2747912元(以1965651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3日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以上合计4713563元,并以196565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两人于2011年7月22日成立西安玉融建材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2月25日与被告一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供应材料货款4325658.6元,但被告一至今尚未支付1965651元,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答辩称:我们双方并未最终结算,我们已经向原告支付2130000元,仅欠原告2014年8元16日前的材料款23640.17元。原告逾期供货4个月,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所述违约金标准和数额过高,法院应当予以调整。 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同分公司答辩意见一致,但是我方认为原告逾期供货给我方造成损失共计474327.8元,订单约定交货时间为2014年6元19日,原告逾期交货的金额为2023925.91元,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计算,违约金为1927889.37元。抵充原告欠款1885651.81元后,原告还需支付我方违约金42237.56元,以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的利息432090.24元,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2046天),以上原告需向我方支付共计474327.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5日,西安玉融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名京九合院(福建九建)第一项目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载明:“产品金额按实际交货值计算。付款方式:癫痫到公司付全款金额80%,余款按约定中扣除5%给乙方,剩余15%下批次到货付清。电缆按订单金额预付30%定金,52%到工地给付清,余款按约定中扣8%给乙方,剩余10%下批次到货付清,之后电线电缆付款方式重复以上做法,最后批次工程结束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每日支付违约金额5‰的违约金给守约方。”2015年7月30日,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经对账均认可产品总金额为4015651元,认可2015年2月前被告共支付205万元,2019年3月6日被告支付5万元,2019年3月3日被告支付3万,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欠付货款为1885651元。两被告同意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请求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同意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另查明,2011年7月22日西安玉融建材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两名为黄春强、池师武,2019年1月22日西安玉融建材有限公司注销,两被告均认可原告主体身份
判决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春强、池师武材料款188565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1885651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春强、池师武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09元,由原告黄春强、池师武负担1811.5元,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69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崔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煦薇
判决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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