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民申5149号
判决日期:2020-10-27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工业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红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962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省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古莉玲
审判员胡钉
审判员阎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毛丹
书记员刘宥佐
判决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