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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416-2986016
注册时间:2008-11-13
公司地址:锦州市太和区马家里四段41号
简介:
热力、电力生产与销售;电力设备设施检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电力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电力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销售;粉煤灰、石膏、灰渣销售;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通讯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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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石广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辽07民辖终56号         判决日期:2021-09-11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广军及原审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力华、徐国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2、将(2021)辽0711民初146号案件移送到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有两点:首先,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上诉人与张力华、徐国锋建立劳务合同关系,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应当依照合同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约定履行地,那么履行地的适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不能简单认为工程施工地在锦州市太和区就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认可此处为劳务提供地,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合同,应视为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其次,适用法律错误,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可知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不存在管辖权,该案件应由张力华所在地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或应由徐国锋所在地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到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石广军及原审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力华、徐国锋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胡锐 审判员吕会杰 审判员方结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赫南 书记员周明媚
判决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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